老人贍養費標準的法律依據子女_老人贍養義務標準

子曰:“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于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每個人都會逐漸衰老,贍養,指的是子女在物質上和精神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那么法律對于成年子女的贍養義務是如何規定的?近日,城固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贍養糾紛。
基本案情
原告江某系被告劉某1和劉某2的母親,2021年7月江某的老伴去世,此后江某便一直獨居,生活自理,2022年7月中旬原告江某因自己年老多病,生活困難,遂與劉某1、劉某2達成贍養協議,約定自2022年8月開始,劉某1和劉某2每月為江某提供300元生活費,江某今后生病所需費用由兩兄弟共同承擔。自協議達成后,劉某1和劉某2支付了原告五個月的生活費,自2023年1月后便未支付任何費用,現因此前達成的贍養協議長期得不到履行,且江某因生病所需的生活費和護理費等逐漸增加,自身無力支付,江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自2023年3月起,每人每月給付原告生活費600元;今后生病所需醫療費用由二被告均擔。
審理經過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原告江某76歲,已達法定贍養年齡,要求兩被告承擔贍養義務于法有據。根據法律規定,參照2022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以及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和原、被告生活收入狀況等,判決支持被告劉某1、劉某2自2023年3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贍養費600元;原告江某今后生病所需醫療費,憑相關單據以報銷后實際支出的金額為準,由二被告平均負擔。
法官提醒
贍養父母既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規定成年子女應盡的義務。子女在履行贍養義務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對贍養義務附加任何條件,本案中江某年老且體弱多病,需要子女贍養,現因生活困難要求兩被告按月支付贍養費,兩被告作為具備贍養條件的贍養人應當積極履行贍養義務,確保贍養人安享晚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6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王巧利
編輯:翟力強
欄目協辦:北京浩天(西安)律師所 蔡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