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賭工作人員量刑、網賭工作人員量刑和罰款
從這則小案例中,有幾個關鍵點:
1、是否是核心成員、或者骨干,或者作為從犯的角色參與其中?也就是說對從事網絡這個事情是否知道,是否清楚,是否負責某幾項工作?如果答案是,公安一般會以涉嫌詐騙罪將其逮捕。因為網絡,一般都會利用bug或者黑客技術來“贏取”賭客的錢,更符合詐騙罪的特征。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定性定額。
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于幕后、或指揮于現場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或者開設都是中國法律禁止的。目前允許活動的也只是緬甸、緬甸,老撾,越南,馬來西亞,美國,新加坡,中國臺灣,中國香港,菲律賓均合法,但是這些地區同樣對合法有嚴格的限定,但菲律賓除外,所以菲律賓是業的天堂。之所以業總部都設在落后這些國家,主要原因個人認為是:
(1)華人勢力強大,已經建立了比較固定的華人網。
(2)法律滯后,執法寬松,很多可以操縱和同流合污的空間。
(3)反偵察,增強國內警察破案和抓捕的難度和復雜度。
有人留言問,被騙的賭資能要得回來嗎?答案是希望渺茫。一般被騙的賭資都會被犯罪分子揮霍一空,即便很幸運地追回部分賭資,因為本來就是法律不支持的,違法的行為,法律不會保護不法行為的,所以,賭資是要不回來的,但犯罪分子抓得回來的話,還是會受到法律相應的制裁的。
4、值得冒這個險嗎?也有很多人留言問,挺高薪的,賺挺多的,值得一搏嗎?我也援引一些網友的留言:
最后奉獻一句老話: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義之財,千萬不能要。
“曉君有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