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房產稅,蘇州房產稅試點
近日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房產稅困難減免稅
辦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發布
《公告》包括申請困難減免的情形
申請困難減免的報送資料及辦理程序
困難減免的監督管理
施行時間等內容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房產稅困難減免稅
辦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蘇府公〔2023〕6號
為了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落實減負增效紓困解難措施,切實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江蘇省房產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省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蘇政發〔2018〕136號)等規定,現將房產稅困難減免稅(以下簡稱困難減免)的相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困難減免:
(一)因全面停產、停業(不包括季節性停產、停業和政府責令停產、停業)半年以上,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
(二)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導致納稅人遭受較大損失或者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
(三)從事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鼓勵類產業,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
(四)依法開始破產程序的企業,資產不足清償全部或者到期債務,其房屋閑置不用,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
(五)納入設區市級以上重大項目、重點項目清單或者計劃的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周期內,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
(六)從事救助、救濟、助殘、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依法應當繳納房產稅的非營利法人和群眾團體等,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
(七)執行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定價,并承擔公益服務職能,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
一至七情形中“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是指在申請的減免稅所屬年度期末,納稅人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或者年度虧損金額超過50萬元且虧損金額占收入總額的比重超過10%的。
(八)其他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認困難的情形。
二、納稅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困難減免:
(一)從事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限制類或者淘汰類產業的用地用房;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得申請困難減免的其他情形。
三、申請困難減免的報送資料
符合困難減免情形的納稅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提供下列書面資料:
(一)《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二)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納稅人基本情況、減免稅理由、依據、申請減免年度及稅額等);
(三)房屋權屬證明復印件(已經實現該部分信息互聯互通的可以不提供)或者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房屋的材料;
(四)減免稅所屬年度財務報表(其他涉稅事項已提供的,可以不重復提供);因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申請減免的,需提供減免稅所屬年度期末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支出資料;
(五)與減免依據或者理由相關的資料。
四、困難減免申請時限及批準權限
符合上述困難減免情形的納稅人,應當于年度終了后的次年6月30日前(2023年困難減免申請時限延長至2023年9月3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請,并提供上述相關資料,納稅人應當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稅務機關應當在受理納稅人申請后的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蘇州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江蘇省張家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下同)批準。
困難減免原則上按年核準,由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于收到稅務機關提交的納稅人減免申請初審意見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予以減免或者不予減免的決定。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批準決定后及時完成減免稅核準手續,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并送達納稅人執行。
五、困難減免的監督管理
(一)困難減免的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并實行集體審議制度。
(二)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困難減免管理的監督檢查。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減免稅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以隱瞞、欺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款的,撤銷減免稅決定、追繳稅款并按規定予以處罰。
六、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蘇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0日發布的《市政府關于明確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蘇府〔2019〕50號)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廢止。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特此公告。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4日
來源:蘇州市人民政府 蘇州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