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管理,房產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023年第271講,說稅收,談風險,講政策。近年來,有些企業的財務人員對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納稅申報的相關政策理解有誤,產生了一些涉稅風險。為便于納稅人掌握,今天說說房產稅征收管理的一些具體規定。如有解釋不清楚的情況,請友友在文后補充。

房產稅征收管理
一、如何掌握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將原有閑置房用于生產經營的,從生產經營之月起,計征房產稅。
2.自行新建的房屋,從建成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3.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4.融資租賃的房產,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自合同簽訂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
5.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6.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7.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8.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以上內容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
9.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
10.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出租的,其房屋租金一般在租賃開始時提前一次性收取,如果此時就按預收的全部租金計算繳納房產稅,與"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的規定相矛盾。因此,實際工作中,對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數額較大的,可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內按月或按季分攤計算并申報繳納房產稅;但對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到稅務機關的,一般在時,按照金額,一次性繳納房產稅。
二、如何掌握納稅期限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如何掌握納稅地點
房產稅是對擁有房屋的單位和個人課征的一種財產稅,所以采取屬地征收原則,納稅人應當向房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房產不在一地的納稅人,應按房屋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四、如何掌握納稅申報
1.納稅人應當依照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將現有房屋的坐落地點、結構、面積、用途、價值或租金收入等情況,據實向稅務機關申報,并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稅款。
2.納稅人新建、擴建、改建、購置、拆毀、出售或出租房產,發生住址變更、租金收人或原值變化、改變房產用途等,均應于變動后15日內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納稅變更手續。
3.為了及時掌握納稅人擁有土地、房產、車船情況,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或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機動車行駛證、船籍證等證書復印件并如實填報相關表單。(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房屋土地車船信息登記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6〕41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