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按份共有—房產證按份共有的比例

婚后買房,房產證登記按份共有:一方99%、一方1%,離婚時如何處理?
北京的這個離婚糾紛可謂一波多折。一夫妻婚后買房,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雙方出具書面的《聲明》載明:“雙方按份共有:一方占有份額 99%,一方占有份額 1%。”雙方約定房產份額的原因是一方收入較高,對家庭貢獻較大。
離婚時房屋的評估價值是368萬元。
一審法院對房產部分判決為:“該房屋為雙方婚后購買,婚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雙方就該房屋亦無其他約定情形,現原告請求應以房產證的登記為準,無法律依據。考慮到實際情況認定房屋歸份額99%一方所有為宜。由份額99%一方向份額1%一方支付150萬元房屋補償款。”
份額99%一方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同意一審法院的裁判意見。
份額99%一方遂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檢察院提起抗訴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再審判決為:雙方將房屋產權登記為按份共有,并且在辦理登記的聲明中明確約定為按份共有,份額比例為一方1%,一方 99%。簽署聲明并向登記機關表明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這意味著當事人雙方對房產作出了按份共有的約定,并且已按照約定進行了物權登記。該約定和登記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對于涉案房屋,應當按照按份共有的約定進行分割。
最終份額99%一方補償1%一方3.7萬元。
房產作為婚姻家庭生活的重要財產,一旦涉及離婚財產分割,就成為雙方爭奪的重要標的。
法官后語這樣解釋:“在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適用約定財產制。婚后夫妻雙方購買房屋并將產權登記為按份共有的,說明夫妻雙方對房屋這一婚姻內共同所有的財產已經有了事先約定,并且事實上雙方也履行了該財產約定這種按份共有的產權狀態有法律效力,此時,不應再考慮出資來源、房屋貢獻等相關因素,可徑行按照雙方約定處理房產,即約定按份共有的房屋應按約定比例進行分割。”
只有出資與約定份額存在明顯不公平的,才可以根據公平原則適當調整。綜合雙方對房屋、婚姻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可以酌情調整份額的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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