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隨時在線”成為常態 司法如何界定加班新形態
移動辦公日益普及,下班后回復工作微信、節假日參加線上會議、休息時間隨時待命,成為不少職場人的日常。近日,多家法院發布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厘清“隱形加班”相關法律問題。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通報一起“隱形加班”案。王某因加班工資問題與公司產生爭議,起訴公司稱,公司頻繁在工作時間外安排線上會議和培訓,并規定如不參與需“自愿捐款”200元。王某提交線上參會記錄、聊天截圖、自制統計表等證據,主張公司應支付加班費8.5萬余元。
公司辯稱,公司制度規定加班需審批,且線上會議員工無需發言甚至無需聽會,不能證明實際提供勞動,“捐款”規定與參會無關。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公司在非工作時間安排了線上活動。活動由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具有服從義務,所謂“捐款”規定進一步佐證強制性,活動擠占員工休息時間、消耗個人精力,應認定為加班。
法院同時指出,考慮到部分會議王某入會時間較晚等實際情況,若簡單以會議起止時間計算加班時長,對用人單位顯失公平。最終,法院綜合案情,酌定公司向王某支付加班費1.9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朱春濤表示,隨著即時通訊工具普及,“隱形加班”現象日益增多,模糊了工作與生活的邊界。近3年,該院審理的涉“離線休息權”案件達619件,占同期涉加班費案件總數的三成左右。
朱春濤表示,這類案件爭議焦點集中在加班事實認定、舉證責任分配、電子證據效力等方面。由于線上通訊記錄易復制、易篡改,真實性和完整性常受質疑,給法院證據采信帶來挑戰。法院在審理中,會著重審查用人單位安排的強制性、勞動者是否實際提供勞動及是否明顯占用休息時間。
值得注意的是,“隱形加班”的認定標準,和用人單位實行的工時制度密切相關。標準工時制與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非標準工時制,在休息時間界定、加班認定尺度上存在明顯區別。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4月29日通報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中,某保安公司消防中控員謝某主張,其在職期間存在大量工作日延時、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公司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保安公司則辯稱,雙方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該制度已依法履行行政審批手續,合同中對基本工資、休息天數有明確約定,公司已按約定足額支付了包含加班費在內的全部工資。
法院審理查明,保安公司所言屬實,駁回謝某關于加班工資的全部訴訟請求。
“我國對特殊工時制實行嚴格的審批前置原則。”豐臺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副庭長曹靜說,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適用,要以行政審批為前提,未經審批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約定無效,審批到期未續期的視為恢復標準工時制,仍應按照標準工時制計算加班費。
記者了解到,我國現行工時制度主要分為3類。其中最普遍的是標準工時制,即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不定時工作制,則是針對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時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后兩種工時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都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方可實施,不能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
“很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對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存在認知誤區。”曹靜表示,一方面,部分企業誤以為只要勞動合同約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就可生效,忽視了行政審批的硬性要求,最終仍需按標準工時制支付加班費;另一方面,不少勞動者認為“在崗即加班”,但對于消防中控、安保、庫管等“在崗時間長、勞動強度低、可間歇休息”的特殊崗位,在崗時間長并不等同于實際加班時間長,法院會結合崗位特點、勞動強度、工資支付情況綜合認定。
豐臺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庭長李冬冬說,對于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若用人單位發放的工資未包含依法應付的加班費,勞動者仍有權主張差額。
北京市總工會一級巡視員蔣文云表示,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應嚴格遵守工時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應依法保障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的休息權,平衡好企業正常經營與勞動者權益保護,讓勞動者“離線休息有保障、在線工作有收益”。
蔣文云介紹,2026年,工會將逐步提高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和監督員的覆蓋率,深化與法院、檢察院、人社等部門的協作聯動,保障勞動者權益,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新修訂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作出規定,進一步強化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責。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胤衡 見習記者 鄒竣麒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26年05月07日 07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