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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手機后故意丟棄要擔責嗎?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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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手機后故意丟棄要擔責嗎?法院這樣判

  法治在線丨撿到手機后故意丟棄要擔責嗎?法院這樣判

  近期,河南鄭州發生了一起遺失物糾紛案,一名女子撿到一部手機后,隨意丟棄導致失主無法找回,法院最終判決這名女子要向失主進行賠償。這件看似普通的小案,關系到我們每個人都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撿到東西都有哪些責任?沒有偷、沒有占為己有,只是扔掉了,為什么還要賠錢?今天,我們就通過這起典型案例,為您厘清遺失物處置的法律邊界。

  小杰是河南鄭州的一名高三學生,今年3月,他騎車路過鄭開大道時,手機從口袋滑落,掉在了路邊。發現手機不見后,他馬上用手機的定位功能原路返回尋找。

  小杰趕到定位顯示的地點,并沒有找到手機,再撥打電話時,手機已經關機,無法繼續定位。焦急的小杰立即到公安機關報了案,警方調取公共場所視頻后發現,同一時間經過該路段的只有閆女士。民警立即聯系閆女士進行核實,她承認自己撿到了這部手機,但因為有密碼打不開,就把手機扔到了旁邊的草叢里,導致小杰最終沒能找回手機。

  手機丟失,不僅給小杰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更對他的學習生活造成連鎖影響。作為高三的體育生,當時他正面臨體育考試預約的關鍵節點,預約用的就是丟失的那部手機,丟了手機直接導致他沒能約上理想的考試時間。

  小杰認為,自己的手機之所以找不回來,是因為閆女士撿到后隨意丟棄,所造成的損失應該由她承擔。雙方多次協商賠償事宜沒有結果,小杰將閆女士起訴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對方賠償手機損失及相關費用。

  撿到貴重物品隨意丟棄 承擔何種責任

  按照閆女士所說,自己撿到手機后只是扔掉了,并沒有占為己有。這樣的行為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其實很多人對此也有疑惑。那么法律是怎么規定的?法院又會如何判決呢?

  2026年4月7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這起財產損害賠償還糾紛案件。法庭上,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也正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撿到貴重物品,是不是有保管的義務?隨意丟棄,是不是要承擔法律責任?

  原告小杰認為,手機被閆女士撿到后,她沒有歸還,也沒有交給有關部門,反而故意扔掉,直接導致手機找不回來,兩者之間有直接關系,所以閆女士應該進行賠償。

  閆女士則辯解稱,自己撿到遺失物品后沒有占為己有,也沒有藏匿、轉賣,手機在自己手里只待了幾分鐘,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在法庭上,被告閆女士表示丟棄手機的原因是害怕手機爆炸,這和她在公安機關所做的筆錄并不一致,法官認為,不管是什么原因,被告閆女士都承認撿到手機后丟棄的事實,而這一行為就已經侵犯了原告的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第三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手機原價及折舊等因素 核算賠償金額

  法院認為,被告在撿到手機后,既沒有主動聯系失主,也沒有將物品交給公安機關或相關管理部門,反而直接丟棄,導致手機無法找回,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故意致使遺失物滅失”情形,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常海鳳:綜合來看,結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到他人的遺失物之后是有返還的義務的,還故意將手機丟棄,這樣一個情況于情于理和法律規定是相悖的,所以說綜合認定了是被告要承擔賠償損失。

  那么本案的賠償金額又該如何認定呢?法院結合手機購買價格、實際使用時長、電子產品正常折舊規律等因素,進行客觀合理的核算。

  經過審理,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閆女士賠償小杰6000元,目前,這筆賠償款已經全部支付到位。

  經過查詢后發現,全國多地也有過多起類似的案件。2024年4月,溫州的陳女士在街邊遺失一條金手鏈。通過查看街邊店鋪視頻,她確認手鏈被一名路人拾得。陳女士找到對方后,對方表示,自己誤以為手鏈是假貨,便隨手丟棄。陳女士提出索賠,遭到對方拒絕,隨后將其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這名拾得人撿到金手鏈后,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因主觀判斷失誤將物品丟棄,存在重大過失,且原物無法找回,應當依法賠償陳女士的損失。

  2025年9月,在北京工作的周先生撿到一部手機,聯系到失主李女士后,并承諾歸還。但其間周先生因事離開北京,手機則放在了電動自行車未上鎖的后備箱內。等他回來時,手機已經不見了。李女士將周先生起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法院認定,周先生將撿到的手機放置在公共場所,長時間無人看管,未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經調解,周先生向李女士賠償了手機折舊后的金額。

  這些判例共同傳遞了清晰的司法導向,拾金不昧不只是道德倡導,更是法律底線;撿到東西不還違法,撿到東西隨意處置導致滅失,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常海鳳:拾金不昧4個字,法律規制的是這個“昧”字,重點是后邊,也就是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第三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不管什么情況,只要撿到這個東西都有保管的義務。如果因為自己沒有妥善保管,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遺失物滅失毀損了,按照法律規定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這也是法律剛性約束和道德柔性同頻共振的體現。

  (總臺央視記者 曾曉蕾 祝田夫 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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