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委留置后對工作的影響_紀檢委留置看護工作好嗎
為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我國出臺了《監察法》以及《監察法實施條例》。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可能還會對某些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如涉嫌犯罪,還會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因此,這種留置措施相當于《刑事訴訟法》中的偵查,且相關證據能直接作為定罪量刑的證據。

有人曾經問過,一旦被留置,到底該怎么辦?回答這個問題,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去考慮:
- 首先得學習《監察法》,清楚該法的具體規定;
- 清楚監察委的監察對象是哪些?
- 清楚監察委的職責和措施是哪些?
- 應當搞清楚被留置期間,被留置對象擁有哪些權利?
- 1.公務員以及參公管理的人員;
- 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 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 4.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 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1.監督:即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調查:即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3.處置:即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1.談話:即在問題線索處置、初步核實和立案調查中,可以依法對涉嫌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進行談話,要求其如實說明情況或者作出陳述。
2.訊問:即監察機關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可以依法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3.詢問:即對證人、被害人等人員進行詢問,了解核實有關問題或者案件情況。
4.查詢:即根據工作需要,按規定報批后,可以依法查詢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5.凍結:即根據工作需要,按規定報批后,可以依法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6.調取:即按規定報批后,可以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
7.查封:按規定報批后,可以依法查封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財物、文件、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
8.扣押:按規定報批后,可以依法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財物、文件、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
9.搜查:即按規定報批后,可以依法對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工作地點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
10.勘驗檢查:即按規定報批后,可以依法對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電子數據等進行勘驗檢查
11.鑒定:即為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按規定報批后,可以依法進行鑒定。
12.留置:即在調查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時,經依法審批,可以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
13.技術調查;
14.通緝;
15.限制出境。
1.貪污賄賂犯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以及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實施的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相關聯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2.濫用職權犯罪:包括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報復陷害罪,阻礙解救被、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以及司法工作人員以外的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監管人罪、非法搜查罪。
3.玩忽職守犯罪:包括玩忽職守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綁架婦女、兒童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4.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5.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涉及的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危險作業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重大飛行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6.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壞選舉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以換取貨幣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五、被調查對象必須知道的十二個事情。除了解前述規定外,被調查對象一定還要知道以下幾點:
1.兩個嚴禁:嚴禁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和證人。
暴力的方法,是指采用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供述、證言、陳述;
威脅的方法,是指采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供述、證言、陳述。
2.先外圍后本人:即監察機關開展初步核實工作,一般不與被核查人接觸;確有需要與被核查人談話的,應當按規定報批。
3.調查程序必須到位:比如首次談話或首次訊問時,應出示《被調查人權利義務告知書》;
4.調查前出示證件且調查人員不少于二人:即采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并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5.搞清楚調查范圍和事項:《監察法》規定,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因此,一旦接受調查,要在接受調查的過程中,搞清楚調查的范圍和事項。
6.同步錄音錄像:即與涉嫌嚴重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進行談話的,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并告知被調查人。
7.筆錄現場制作,如實記錄:即談話筆錄應當在談話現場制作。筆錄應當詳細具體,如實反映談話情況。
8.無罪的辯解也應如實記錄:即調查時,應當允許被調查人連貫陳述的無罪辯解,且應當如實記錄,認真查核。
9.筆錄補正并逐頁簽名:即如筆錄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應當補充或者更正,由被調查人在補充或者更正處捺指印。被調查人核對無誤后,應當在筆錄中逐頁簽名、捺指印。
10.飲食、休息、醫療須保障:即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
11.訊問時間、時長須合理:即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如果是長時間疲勞審訊、經常性的半夜三更審訊,都是不合適的。
12.留置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即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自向被留置人員宣布之日起算。特殊情況,經審批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