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錢還錢怎么判刑_沒有錢還錢的后果
來源:河池中院
“我沒錢!”
“沒車沒房沒存款!”
你以為頭一扭嘴一硬
逃避還錢、轉移財產
心存僥幸就能“金蟬脫殼”
法院才不吃你這套!
近日,河池市宜州區人民法院首次對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件公開宣判,被告人何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圖為庭審現場
案情回顧
1
2018年7月被告人何某向銀行貸款5萬元用于購買柴油充值卡、支付人工費等,莫某、黃某作為擔保人為被告人何某擔保。后何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莫某、黃某承擔連帶責任代其償還了貸款。
2
2020年10月,莫某、黃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向被告人何某追償。同年12月,法院經審理后判決何某支付給莫某、黃某人民幣50163.01元。因何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莫某、黃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
何某收到法院發出的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文書后,拒不報告財產情況,并將自己所有、掛靠登記在河池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乘龍牌桂MA**62號大貨車轉讓給他人并辦理過戶轉移登記手續,而所得款項未用于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
4
2021年9月,宜州法院執行局干警依法對何某進行傳喚。何某到案后如實交代其拒不申報財產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犯罪事實。宜州法院對其司法拘留15日并罰款一萬元。拘留期滿后,何某仍拒不申報財產,既不履行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也未繳納罰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何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妨害司法秩序,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權威性,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何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
被告人何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問:什么是“拒執罪”?
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問:那么如何界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呢?
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的規定,下列情形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01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02
擔保人或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03
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04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05
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面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任何逃避、拖延或拒絕履行
只會受到法院的“重拳出擊”
不僅影響自己還會影響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