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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穩定重大事項報告_金融穩定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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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穩定重大事項報告_金融穩定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

金融穩定重大事項報告_金融穩定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

自治區高院舉行金融商事審判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

以案為鑒共建金融法治環境

護航金融健康發展

8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十個典型案例,案例從不同角度展現廣西法院近兩年金融商事審判工作特點,對于服務廣西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共同營造金融法治化環境、規范金融市場秩序、統一裁判尺度均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和示范價值。

發布會上,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梁炳揚介紹了廣西法院金融審判工作的基本情況。近年來,廣西法院充分發揮金融審判職能作用,積極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有力維護金融發展穩定,為廣西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2021年至2023年上半年,全區法院共受理各類金融一審民商事案件25萬余件,審結24萬余件。近2年,一審息訴服判率保持在98%左右。廣西法院大力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構建金融糾紛“總對總”在線多元解紛新格局,積極探索“賦強公證”模式,快速化解金融糾紛,2021年至2023年上半年,全區訴前調解成功金融糾紛4萬余件,調解成功率逐步上升。

根據全區法院近兩年金融商事審判糾紛受案情況,在充分總結金融審判經驗和司法服務保障廣西金融穩定健康發展成果的基礎上,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精選出10件金融司法案例。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曾越凡介紹了案例的主要情況和特點,在辦理重大、疑難、復雜金融案件中,廣西法院堅持能動司法理念,實質性化解糾紛。其中,柳州某銀行與廣西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是2022 年全區法院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標的額最大的金融借款糾紛案。審理法院在受理后,深入剖析矛盾糾紛根源,精準辨析各方當事人利益訴求,經過努力調解,最終促成十五項調解內容落地。

同時,廣西法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和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更好滿足人民群眾金融司法需求。在張某訴某銀行桂林分行信用卡糾紛一案中,結合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法院嚴格要求銀行的舉證責任和提示義務,綜合評判持卡人、銀行在信用卡盜刷當中的責任大小及責任分擔,體現傾斜保護持卡人的司法導向。

此外,廣西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理念,依法保護和促進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金融創新和改革;堅持金融協調治理理念,引導市場主體規范操作、合法經營,以此助力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促進金融市場在法治軌道健康發展。

案例一

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實質性化解重大金融糾紛

——柳州某銀行與廣西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銀行溫州分行委托某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將其合法資金20億元發放給廣西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該房地產公司及其子公司用名下房產為某國際信托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擔保,房地產公司股東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之后,某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將案涉債權中未獲清償部分及抵押權轉讓給柳州某銀行,某銀行溫州分行亦向柳州某銀行轉讓信托受益權。因貸款到期后,廣西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歸還貸款本息,抵押擔保人和保證人亦未履行擔保責任,柳州某銀行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該房地產公司償還貸款本息、抵押擔保人和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本案當事人對峙激烈,如通過判決處理既影響地方金融系統安全,也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最終采用靈活多樣的方式,促成當事人自愿達成包含十五項調解內容的調解方案,化解了糾紛。

【典型意義】

本案是2022年廣西法院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標的額最大的金融糾紛案件。通過調解,促成當事人達成包括追加擔保、權利讓渡、閉環監管等十五項調解內容的和解協議,最大限度保護了債權人高達17億元的金融債權;為債務人贏得了減負紓困、恢復發展的機會,穩定了債務人職工就業,保障了下游租戶權益,避免了破產等系統性風險。該案實現了“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成為司法助力優化營商環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保障民生的生動實踐。

案例二

證券虛假陳述行為賠償標準的認定

——嚴某訴某網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6日,某網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時未披露其已知悉的涉訟事項,而直至2019年8月8日才披露該涉訟事項。證監會廣西監管局針對該公司以上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公司及相關人員進行了相應處罰。嚴某于2019年5月10日以3.3元買入該公司股票,于2019年9月25日以2元賣出該股票。嚴某訴稱該公司存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其作為二級市場的普通投資者,在該公司虛假陳述實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買入股票,造成損失,請求法院判令某網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賠償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和印花稅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某網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時披露的涉訟事項屬于應當披露的重大事件。嚴某在揭露日之前買入股票,在揭露日之后、基準日之前賣出股票,其投資損失與某網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虛假陳述行為存在一定關系,但股票作為一種風險性、波動性、流動性強的有價證券,決定了股票投資是一種受益高但風險也高的投資方式。影響投資者作出股票投資決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但不限于市場外部客觀因素所帶來的行情判斷以及上市公司自身內部情況所帶來投資價值的判斷。股票價格的漲跌主要是受板塊動蕩、行業政策、股災等外部因素以及上市公司經營狀況、人員調整、投資策略、被處罰決定以及違法行為等內部因素影響,本案未予及時披露涉訟信息僅是其中一種因素。本案綜合考慮股票市場行情、板塊動蕩及案涉股票現狀等因素后,最終判決某網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嚴某一定比例的投資損失。

【典型意義】

本案沒有機械地以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即認定其行為與投資者損失之間存在百分之百的因果關系,而是根據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綜合考慮證券市場的特點以及所有對股民投資損失有影響的因素,公平研判公司虛假陳述行為在股民投資損失所占的責任比。該案兼顧證券市場各方利益,對各方當事人的民事利益進行了平衡,既保護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又嚴懲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符合公平正義應有之義。

案例三

信用卡盜刷的認定及責任承擔

——張某訴某銀行桂林分行信用卡糾紛

【基本案情】

張某于2019年9月在網上向某銀行桂林分行申請辦得信用卡一張,于2020年10月份將該信用卡交由其女兒在英國留學時保管使用。其女兒曾于2020年10月、11月左右用該卡在英國和亞馬遜網站上小額消費。2021年1月18日14時57分25秒,某銀行桂林分行向張某發送短信提示該信用卡存在風險,建議盡快撥打信用卡客服熱線換卡。該行亦致電提醒張某辦理換卡業務。2021年2月11日7時26分,張某的手機同時收到該卡于當日網上支付交易的驗證碼短信及當日在BESTBU消費USD781.68的通知短信,并于當日7時29分收到某銀行發送的關于該卡的風險提示短信。同日7時39分,某銀行致電詢問張某是否有筆781.68美元的消費并告知賬號已凍結。張某立即致電某銀行客服電話查證,申請制止該筆交易未果,于當日撥打110報警。該卡交易流水明細清單顯示,該卡2021年2月10日在美國888-BESTBUY有三筆消費支出,合計金額為781.68美元。張某出示了其與女兒的微信聊天記錄、其女兒的微信朋友圈及于2021年2月11日在英國住所附近使用該卡購物(顯示消費失敗)的小票證實,涉案781.68美元交易發生時,該卡所在地為英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盜刷事實首先由持卡人舉證,持卡人有證據證明案發時人卡未分離,或者持卡人案發時不在盜刷地的,可認定盜刷事實存在。行對盜刷事實有異議的,需承擔舉證責任。持卡人告知行交易異常后,行有責任及時核實、保存有關證據。針對信用卡盜刷,行應先行償付,但可基于持卡人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違反減損規則要求持卡人承擔相應責任,以實現責任分擔。本案張某已經完成信用卡被盜刷的初步舉證責任,某銀行桂林分行作為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和相關交易數據的所有者,未能就案涉消費交易的行為發生地與案涉信用卡真實所在地相同進行舉證,無法得出案涉消費交易是張某或其授權人所為的結論,應當承擔案涉信用卡被盜刷的賠償責任。但張某申領開通信用卡后將卡交給女兒在境外使用,有導致信息、密碼等泄露的風險,違反了信用卡領用合約,應對信用卡被盜刷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據此,法院認定某銀行桂林分行與張某按各自過錯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

【典型意義】

實務中信用卡盜刷所涉及的支付流程主體眾多,盜刷風險累加,對處于弱勢地位且負擔風險能力較低的持卡人而言極為不利。本案依據法律規定,結合各方舉證情況對糾紛性質、盜刷事實進行認定,既嚴格要求銀行的舉證責任和提示義務,又合理評判持卡人、銀行在信用卡盜刷當中的責任大小及責任分擔。在依法保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不過分加重行的負擔,以實現利益平衡。本案的審理為實務中信用卡盜刷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及民事責任承擔提供了參考。

案例四

保險人曾對同一瑕疵投保進行過賠付并接受繼續投保時,在未對該瑕疵投保進行提示說明義務情況下不能拒絕理賠

——凡某等與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基本案情】

張某駕駛其所有的掛靠于某物流公司的貨車與詹某甲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詹某甲、詹某乙己當場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涉案貨車在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張某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案涉事故發生前,涉案車輛曾在張某無從業資格證的情況下投保同一保險且發生過交通事故,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對該事故進行了保險賠付。凡某等是詹某甲、詹某乙的親屬,向法院起訴請求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責任范圍內賠償經濟損失,不足部分由張某、某物流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在張某無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的情形下,曾對其發生的其他交通事故進行過保險賠付,該先前賠付行為客觀上給投保人、被保險人形成“無需獲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也能獲得保險賠償”的認識;而且,直至本案發生期間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從未就“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者其他必備證書”這一免責條款向張某做出明確的告知和解釋。因此,前述免責條款應認定為不發生法律效力,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應在商業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凡某等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損失。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投保人在同一保險公司投保同一險種,針對相同的有瑕疵的理賠條件,保險公司若先前進行過賠付,則應視為對理賠條件瑕疵的認可,除非保險公司在后續簽訂合同時就理賠條件的瑕疵可能會導致的相關法律后果作出明確說明,否則保險公司在之后的理賠中不能以該瑕疵作為免責事由。本案為在審理同類案件時認定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提供了示范,對于保險公司的保險行為起到了規范引導作用。

案例五

具有融資租賃特征的“售后回租”應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天津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唐某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天津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唐某簽訂《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天津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購買唐某的車輛并租給唐某使用,天津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在支付唐某租賃車輛轉讓價款后,即取得租賃車輛的所有權。天津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還與唐某簽訂《抵押合同》,約定唐某以租賃車輛為《汽車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因唐某拖欠租金,天津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其與唐某之間存在融資租賃關系而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唐某支付拖欠租金等。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車輛雖登記唐某為所有權人,天津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為抵押權人,但雙方合同已明確約定公司付清全款則取得車輛所有權,則雙方實際約定的是“占有改定”的車輛交易模式,車輛所有權登記是行政管理要求,并非車輛所有權取得的認定標準。天津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已支付車輛轉讓價款,已依約獲得案涉車輛所有權,案涉車輛的轉讓價款與租金的差額是天津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利潤及其他應支付的費用,處于融資租賃業務利潤的合理范圍內。同時,案涉車輛真實存在,不存在虛構標的物的情形,唐某實際占有使用案涉車輛,并支付了多期租金,雙方的履約行為符合“售后回租”的交易特征。故天津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唐某之間的關系應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典型意義】

本案系對“售后回租”式融資租賃合同關系認定的有益探索。承租人將其自有機動車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機動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案例六

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必須要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梁某與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邕寧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河池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與某勞務公司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關系。河池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邕寧支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約定被保險人人數60人,無清單;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從事建筑施工及與建筑施工相關的工作,或在施工現場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區域內遭受意外傷害,人保公司依約給付保險金。死者韋某甲系某勞務公司臨時招聘的施工人員,在運送涉案工程施工所需物資途中發生事故身亡。河池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與韋某甲的法定繼承人韋某乙、覃某簽訂《賠償協議書》,約定河池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賠償韋某乙、覃某95萬元。梁某幫河池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墊付上述賠償款,韋某乙、覃某將保險理賠權利全部轉讓給梁某。之后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邕寧支公司對梁某提出的保險賠償請求拒絕理賠。梁某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邕寧支公司支付保險金及利息。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勞務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與韋某甲存在勞動關系,則韋某甲屬于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被保險人。河池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與某勞務公司存在合同關系,屬于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的投保人。韋某甲在運送施工物資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身亡,屬于在從事建筑施工相關的工作時遭受意外傷害,符合理賠條件,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邕寧支公司應承擔理賠責任。因韋某甲的法定繼承人已將保險理賠權利轉讓給梁某,則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邕寧支公司應向梁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本案明確了在承包人作為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險投保人的情況下,因與實際施工人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承包工程上進行施工,施工作業的實際獲益人屬于承包人,故承包人對與實際施工人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具有保險利益。本案為在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關系中認定投保人是否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提供了借鑒,對于減少建筑施工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促進建筑行業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七

對規避國家金融監管政策借名貸款的責任認定

——平南縣某銀行營業部與吳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9日,平南縣某銀行營業部與吳某等16個互保成員及擔保方廣西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廣西某農業發展責任有限公司簽訂增加信貸資金管理協議,約定平南縣某銀行營業部擬用個人互保方式向廣西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融資,以解決該公司生產經營資金困難,互保融資資金需確保在廣西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的生產經營內運作,互保資金在廣西某農業發展責任有限公司賬戶內流通。之后平南縣某銀行營業部與吳某簽訂了《借款協議》,向吳某發放貸款100萬元,借款用途為收購農副產品。后廣西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出具《借款憑證》,向吳某借款100萬元,并注明轉入廣西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指定賬戶。因吳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平南縣某銀行營業部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吳某償還借款本息、廣西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等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平南縣某銀行營業部明知廣西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不符合貸款資格并借用吳某名義申請貸款的情況下,仍與吳某簽訂借款合同,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案涉借款合同應屬無效。廣西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是案涉100萬元實際借款人,吳某未實際收取、使用案涉100萬元借款,故應由廣西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對案涉借款承擔還款責任。平南縣某銀行營業部、廣西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吳某對案涉借款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應對利息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典型意義】

金融機構明知不符合貸款資格的借款人利用他人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仍然違反國家金融監管政策與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金融機構和名義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實際借款人應返還借款本金。金融機構、實際借款人、名義借款人對借款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本案為審理同類案件中確定實際借款人與名義借款人、金融機構的責任承擔提供了有益借鑒。

案例八

預抵押發生抵押法律效果后,房地產開發商的階段性連帶保證責任免除

——某房地產公司與某銀行防城港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銀行防城港分行向張某提供借款,用于購買案涉房屋,張某以案涉房屋作為抵押財產,由某房地產公司向某銀行防城港分行提供保證擔保,保證期間為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至業主所購房屋抵押登記生效、不動產權證及抵押登記文件交由銀行收執之日。案涉房屋辦理了抵押預告登記。之后案涉房屋所在樓棟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某房地產公司曾通知張某辦理案涉房屋的不動產權證,但張某未辦理不動產權證。因張某逾期未履行還款義務,某銀行防城港分行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張某償還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判決確認某銀行防城港分行對案涉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某房地產公司對張某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十二條規定,某房地產公司已辦理案涉房屋所在樓棟的所有權首次登記,且不存在抵押預告登記失效情形,故某銀行防城港分行對案涉房屋的抵押權自預告登記之日起設立,某銀行防城港分行對案涉房屋享有抵押優先受償權,據此,案涉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責任免除條件已實現,且某房地產公司在辦理案涉房屋所在樓棟的所有權首次登記后已對張某盡到合理的通知義務,對未辦理抵押正式登記不存在過錯,故某房地產公司應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法院最終判決某銀行防城港分行對案涉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駁回某銀行防城港分行要求某房地產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開發商階段性擔保責任的解除條件。開發商在買受人與銀行之間的金融借款合同關系中簽訂的保證合同承擔的是階段性保證責任,屬于開發商保證責任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定抵押權設立,則階段性保證的目的已實現,保證合同解除的條件已達成。開發商在法院認定抵押權設立中已盡到其合理義務、不具有過錯的前提下其保證責任免除。

案例九

匯票被拒付,持票人可選擇行使票據追索權或合同價款請求權

——桂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廣西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桂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廣西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簽訂《箱式房屋采購合同》,桂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依約向廣西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履行供貨義務,廣西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向桂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兩筆貨款后,向桂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交付兩張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桂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向銀行承兌時被拒付。桂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此后催要未果,于是以買賣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要求廣西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貨款本金及利息。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桂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持兩張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向銀行承兌時被拒付,說明桂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出賣方未能獲得合同對價,雙方合同權利義務并未消滅。桂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既可以以基礎法律關系主張原因債權,又可以主張票據權利,其有權從有利于自身利益實現的角度選擇行使何種債權。在原因債權與票據權利競合的情況下,桂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若選擇以基礎法律關系主張原因債權,原因債權已獲得清償的,則票據權利不得重復主張。法院最終判決:廣西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向桂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貨款及違約金。

【典型意義】

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買方通過向賣方開具或者背書轉讓商業匯票形式支付貨款,匯票被拒付時,賣方既享有票據追索權,又享有買賣合同的價款請求權,由賣方選擇行使票據追索權或買賣合同的價款請求權。票據法規定的追索權是使得持票人享有向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的權利,而非限制持票人只能通過票據追索權主張權利,且并不排斥持票人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或原因行為主張權利。

案例十

到期電子匯票進入承兌人系統后始終處于“提示付款待簽收”狀態,應當視為承兌人實質拒付

——廣西某貿易有限公司與某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福建分公司等票據追索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廣西某貿易有限公司與某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福建分公司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廣西某貿易有限公司將電子商業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某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福建分公司,用于支付尚欠貨款。廣西某貿易有限公司在案涉匯票到期日前十天、匯票到期當日以及匯票到期日后幾天均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申請了提示付款,但票據狀態一直持續為“提示付款待簽收”。故廣西某貿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某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福建分公司等支付票據款及利息。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廣西某貿易有限公司在案涉匯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而承兌人、付款人一直未簽收的,廣西某貿易有限公司的提示行為具有到期日提示付款的效力,且應當視為承兌人構成實質拒付,廣西某貿易有限公司已完成提示付款義務,并對所有前手享有追索權。故某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福建分公司向廣西某貿易有限公司連帶清償票據款及利息。

【典型意義】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而承兌人、付款人一直未簽收、不做應答的,持票人的該提示行為具有到期日提示付款的效力,且應當視為承兌人構成實質拒付,持票人已完成提示付款義務,并對所有前手享有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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