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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記者自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出臺《關于環境資源案件類型等有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并配套制定了《關于環境資源案件的識別及相關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為遼寧法院進一步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司法保護工作提供遵循。

《意見》梳理了環境資源案件的五大類型(環境污染防治類案件、生態保護類案件、資源開發利用類案件、氣候變化應對類案件、生態環境治理與服務類案件)及參考刑事罪名和民事案由、涉環境資源要素行政案件種類、公益訴訟案由。

《工作指引》是《意見》的配套規定,共有五章28條,以總則、環境資源案件識別指引、環境資源案件類型識別指引、立案分類指引等為基本框架,全面、系統地對環境資源案件相關工作流程進行了類型化指引和標準規范,有效解決環資案件識別標準不統一、管轄爭議解決程序不規范、案件標示統計不準確、聯系指導機制不暢通等問題。

對于環境資源案件識別指引,《工作指引》闡明了輔助識別方法、識別步驟和多罪名案件的識別。還規定了案件類型識別與標識、五類案件識別方法。對于立案流程指引,《工作指引》規定了現場立案、網上立案、跨域立案、立案標識、案件移送、立案權限等內容。此外,《工作指引》還對環境公益訴訟審查,環境資源行政案件管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知識產權、涉外涉港澳臺案件,集中管轄事項公告,繁簡分流,多元共治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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