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盜竊中止怎么判,入室盜竊中止怎么判定
犯罪所需要具備實施犯罪的主體,犯罪主體的主觀思想,也即故意或過失,同時還需要有犯罪所侵害的客體,以及客觀實行的危害行為。然而在滿足犯罪四個要件后,其因犯罪形態,又可以將其分為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這其中,犯罪預備階段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時刻,而犯罪既遂則是指行人在已經實行了危害行為,并發生了其所期盼發生的犯罪結果。

但是,作為未能實行完畢的形態,犯罪未遂和犯罪終止之間存在什么區別?而在沒有完成犯罪的情況下,其是否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呢?
案情回顧
李先生居住于某市一居民小區中,因為他學歷不高,一直沒能找到符合自己心意的合適工作,這令李先生十分惱火。為了獲取更多的財物,李先生打算通過竊取他人貴重物品來達到自己的目的。
在進行盜竊之前,李先生會事先在附近進行踩點工作,確認戶內主人的作息時間,趁其外出時進入房內進行偷盜。
而在案發當日,李先生盯上了同一小區內的A房主趙家和B房主張家。他裝著一把,戴黑色口罩,鬼鬼祟祟從別墅院墻翻入,打算先從A房入手,行竊成功后再來到B房繼續犯罪。
但是在潛入A房,來到客廳翻找時,李先生突然聽到旁邊臥室里發出的“啪嗒”聲,這聲音令李先生冒了一身冷汗,因為害怕被抓獲,李先生不敢繼續在此待下去,遂離開趙先生家。
而后,不甘心就此離去的李先生來到B房中,故技重施想要翻入院墻,卻在翻閱途中發現一條黃棕色的狗正虎視眈眈盯著他的動作。為了不被該狗所咬傷,李先生將每次都在口袋里事先準備的粉撒在狗的食物上,并跳下院墻等待結果。
在確定狗暈過去后,李先生準備繼續行竊。卻不料該狗在其再次進入時突然醒來,并和李先生發生撕扯。在此期間,李先生在躲閃不及的情況下被狗咬傷,氣急敗壞的他隨后拿出攜帶的向狗刺去。
連中兩刀的狗倒在地上氣息奄奄,但仍然惡狠狠地瞪著李先生。此時的李先生也傷痕累累,但他被狗的護家行為所震撼,隨即用布料簡單給狗包扎后,將其抱起準備送往醫院治療,但是在行車途中,由于駕駛司機的事物,二人一狗發生車禍。事故中,李先生受到重傷,而狗也因受到劇烈撞擊死亡。
事后,根據調查,A房主趙先生當時并未在家,李先生所聽到的“啪嗒”聲是因為窗戶沒關好被外面的風吹所導致發出的響聲。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的,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屬于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的標準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第24條也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屬于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未遂的構成要件是:1.已經處于著手實施犯罪的時候,而非犯罪準備階段。在本案中,李先生需要入戶盜竊時事先的調查和踩點行為便屬于犯罪預備階段,而非犯罪著手階段。2.犯罪行為未得逞。3.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是指未遂犯是因客觀條件而不能實行犯罪行為,被迫停止,此時構成未遂犯。
如本案中,因為B房的狗看門撕咬,屬于李先生個人意志之外的客觀原因,并非是其主動放棄了盜竊,此時因受傷難以繼續盜竊,屬于犯罪未遂。其中,需要注意的如果存在認識錯誤,即是行為人因意識認識出現錯誤而誤以為不能犯罪,并停止了犯罪行為,仍應當視其為犯罪未遂。如案例中在A房盜竊時,李先生因誤以為風吹窗戶是臥室有人而停止犯罪行為,仍應當視為犯罪未遂。
而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是:1.在犯罪過程中,有繼續實行犯罪的可能性。2.自己主動放棄犯罪或積極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這其中,實行犯罪的可能性是指一般人能夠認定的可以繼續犯罪的現實情況,如本案中李先生在刺傷狗后,其狗已經奄奄一息,此時李先生可以繼續實行犯罪,但沒有繼續刺殺,而是主動放棄了傷害狗行為。此后其將狗包扎并想要將其送往醫院救治,可以視為積極、真誠阻止已經做出的危害行為所產生的后果。
之后因為車禍李狗未能及時得到救治,其車禍應是造成狗離世的直接原因,屬于異常介入的因素,不能夠判定是李先生導致狗死亡,不屬于既遂犯,同時因其有積極施救的行為,是應為犯罪中止。
中止和未遂,其中都有放棄犯罪行為的事實,但究其心理一個是因客觀因素介入,主觀上仍想要繼續卻被迫放棄,一個是主動放棄可以繼續實行的犯罪行為,或者對自己所造成的危害行為進行積極施救。正因此,在刑法的判定中對于未遂犯是“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而中止犯則是“應當”免除沒有造成損害的犯罪處罰,或從輕、減輕造成損害的犯罪處罰。
結語
法律固然懲戒人的犯罪行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法律也同時對能夠主動悔過并積極彌補過失的犯罪者減輕處罰的機會。作為社會中的一員,我們需要知法守法,即使沖動犯錯,也應當主動自首,如實供述。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區別是什么?中止一定會輕判嗎?》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為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