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產過戶;共有房產過戶到一人名下后出售
當事人:“債是我前夫欠的,我和他已離婚,協議也清楚寫著這套房子歸我娘仨所有了,請你們法院立即解除對我房子的查封!”
法官:你們的情況依法不能改變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因此我們有權就你和你前夫任意一方的債務查封案涉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你對執行標的依法不享有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
被執行人前妻
以前夫將案涉房產過戶給自己
而“非夫妻共同財產”為由
拒不配合法院查封扣押
這種情形法院有權對案涉房產
采取強制措施嗎?
往下看告訴你答案
申請執行人張某與被執行人姚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于2022年2月份立案后,張某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記在姚某名下的商品房一套。
案外人鄭某與被執行人姚某于2001年登記結婚,2021年登記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婚后共同購買的上述房屋歸鄭某及婚生兩孩子所有,其余房產和財產歸姚某所有。
2023年3月27日,案外人鄭某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解除查封并停止對上述房屋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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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案外人鄭某已與姚某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該房屋歸鄭某及孩子所有,要求確認涉案房屋為鄭某的個人財產。
該《協議》對涉案房屋的約定,屬于雙方內部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該約定對鄭某、姚某具有約束力。
但因案涉債務發生在鄭某、姚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債務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其雙方在《協議》中約定涉案房屋歸鄭某所有,對牽涉家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合法利益不會發生任何約束力,故該協議書關于房屋歸屬的約定對債權人張某不具有約束力。
本案中,涉案房屋屬于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共同共有。人民法院對涉案房產的查封和強制拍賣,不宜直接區分空間、分開處置,從各方當事人權益均衡保護考慮,夫或妻仍能從房屋拍賣款中獲得其應有的共有份額,其權益不會受到損害。案外人主張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屬或認為不應該整體拍賣等異議問題,不能直接排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關于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如何理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第七條規定了兩種情形: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即第一種情況在沒有進行婚姻登記的情況下,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承認婚姻關系,第二種情況,則要求必須進行婚姻登記,婚姻關系方可獲得法律認可。
夫妻共同財產與同居關系財產的如何區分?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律有明文規定。但生活中存在一種微妙關系,即同居關系,那么在同居關系期間取得的財產如何進行區分個人所有還是共同共有?2023年7月《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第八條規定:
“同居關系析產糾紛中,同居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同居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歸各自所有;
2.雙方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根據財產具體情況,并綜合考慮各自出資比例、貢獻大小、同居時間等確定各自應得份額。”
同時,關于同居關系期間財產的其他認定:
1.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的收入認定為個人財產。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按照個人財產對待。
2.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或者有共同購置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3.法院在對財產進行處理時,應當適當照顧無過錯方,對無過錯方可多分財產。
4.對重婚情形下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需保護合法婚姻配偶方的財產權益。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處置救濟
1.在案涉不動產拍賣變現后給予被執行人配偶應分配的財產份額。
2.被執行人配偶行使優先購買權參與競拍。
隨著人民法院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越來越多,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中,案外人提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的情況比例逐年增多,通過以案釋法說理的方式,延伸更多關于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規定及救濟途徑。
來源:廣西高院微信公眾號
編輯:江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