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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農業農村部發布了《農業農村部關于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農村宅基地和住宅是農民的基本生活資料和重要財產,也是農村發展的重要資源。近年來,隨著城鎮化快速推進,農業轉移人口數量不斷增加,農村宅基地和住宅閑置浪費問題日益突出。為了提高農村土地資源利用效率、增加農民收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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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選這些因地制宜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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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選這些因地制宜的模式
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采取自營、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種方式盤活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支持返鄉人員依托自有和閑置住宅發展適合的鄉村產業項目。
引導企業參與盤活利用工作。
重點鼓勵這些創新盤活機制
支持各地安排資金用于盤活利用獎勵、補助等。
條件成熟時,研究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推動金融信貸產品和服務創新。
結合鄉村旅游大會、農業嘉年華、農博會等活動,向社會推介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資源。
重點推進這類示范
創建一批民宿(農家樂)集中村、鄉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場、手工作坊等盤活利用樣板。
總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模式,逐步推開。
重點規范這些行為
對利用方式、經營產業、租賃期限、流轉對象等進行規范,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違規開發,確保盤活利用的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依法取得、權屬清晰。
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線,不得違法違規買賣或變相買賣宅基地,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維護農民權益,不得違背農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和強迫農民“上樓”,不得違法收回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研究和推動出臺消防、特種行業經營等領域便利市場準入、監管措施。
那么關于宅基地大家了解多少呢?
小編整理了幾個常見問題
看能不能幫到你!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基于本集體經濟組織(行政村或生產隊)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需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村民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繼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1)年滿20周歲的本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設新房分戶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戶的);
(2)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遷的;
(3)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4)城鎮居民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宅的;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況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1)年齡未滿20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將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賣、出租、贈與或改為經營場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農村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使用權屬于村內房屋所有權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
需特別指出的是,將來繼承的房屋滅失后(村民一戶一宅外),不能進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權另行安排。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4號)要求:“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所以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和農民住宅。
看完之后,小編感覺
自己的腰包似乎要鼓了
也就有那么一丟丟開心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