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抵押房產、借款抵押房產證怎么寫

借錢給好友后,好友提出用房產抵押,借款合同簽了,房產證也拿到手了,逾期不還錢,房屋就是你的了嗎?
基本案情:
小偉和小天是好朋友。2020年5月,小天急需用錢,向小偉借款10萬元,出具了借據并用其名下房產抵押,約定了到期不還款,抵押的房產歸小偉所有,小偉有權出售該房產,小天不得阻攔。事后,小天將房產證交給小偉。但在借款到期后,小天未能還款。由于小天還向其他人借款并且到期未還,無奈之下,小偉訴至法院,要求對抵押房產優先受償。
經法院審理,本案中,雙方在借據中約定用小天的房產作為債務的抵押,系雙方自愿簽訂的抵押合同。抵押權屬于物權,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需要到房屋產權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本案中雙方雖然簽訂了抵押合同,但并未到產權登記部門進行抵押權登記,因此抵押權并未設立,小偉訴請的要求對抵押房產優先受償,法院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或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為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撰稿:琿春林區基層法院 王一淇
審核:姚啟明
編輯:鄭黎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