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豐房產;東豐房產中介公司

“法官,我不是被執行人,為什么要查封我的房屋?這個房子雖然還沒有過戶,但我已交付了部分房款,我要提出執行異議。”
“因該房屋在被執行人名下,就算你交付了部分房款,但是并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也沒有實際占有,按照法律規定,法院可以對該房屋進行查封。”執行法官說。
2月17日,申請人胡某向東豐縣人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趙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標的金額為9萬余元。立案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查詢鎖定被執行人名下有一處房產并采取了查封措施,案外人邵某找到承辦法官,提出執行異議,于是有了開篇的對話。
東豐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對該房屋采取的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規定,但是也調查清楚了被執行人趙某確實與案外人邵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邵某已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是還沒有過戶。本案中,申請人想要拿到自己的借款,被執行人無財產只有一處房產,案外人可以交付剩余房款但想要房子,如果依照法律規定依法處置該房屋,將會造成三方損失。
承辦法官秉承善意執行理念,對三方當事人釋法明理,并進行積極調解。最終,三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案外人邵某拿出9萬元交付申請執行人胡某,胡某放棄利息部分,被執行人將房屋過戶給案外人邵某,至此本案順利執行完畢。此次執行工作,充分體現了強制執行的工作性質與善意執行的工作理念相融合,達到為群眾辦實事的目的,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法條鏈接】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的,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編輯 王英 通訊員:潘艷 張婉婷 劉馨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