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產經紀公司-上海房產經紀公司注冊要求
買房這么大的事
簽合同的雙方
總該都有民事行為能力吧
誰知上海有套房
合同上簽名的賣房人
一個早已去世,一個精神殘疾
這、這、這是什么情況?
事情還要從市民沈阿婆
向《新聞坊》同心服務平臺求助
講述了她在房屋買賣中
遇到的糟心事說起
沈阿婆稱,她和前夫離異多年,兒子患有嚴重的精神分裂癥,喪失勞動能力。現在兒子跟自己生活在一起,而她自己快80歲了,身體也大不如前,所以想著賣掉一套房產來供兒子養老。
可沒想到這個過程中
遭遇了中介的套路
還沒完成房產交易的情況下
不僅將近6萬元居間費要不回來
房子也被人擅自出租獲益
怎么會這樣?
替兒賣房養老
卻被中介"套路"近6萬元居間費
沈阿婆告訴記者,兒子唐先生 是持證的一級精神殘疾人,患有嚴重的精神分裂癥,多年來一直待業在家,飲食起居全由她一人照料。“我快80歲的人一身毛病力不從心了,你一定要學會自理生活的能力,媽走了可以放心點。”沈阿婆哽咽道。
近幾年
沈阿婆的身體大不如前
考慮到自己百年后兒子的養老問題
去年初,她決定
將一套位于浦東的房產
替兒子出售

起初
沈阿婆委托了一家大型中介
但對方查看房產證后表示
這類房屋只能租不能賣
原因是房產證上一位"共有人"已故
按規定這類房產
需要先過戶到繼承人名下
后才能交易
因此,沈阿婆想通過繼承公證
將這處房屋的產權
歸到兒子唐先生一人名下
沈阿婆表示,“我和他父親離異后,他又再婚了,有個繼母在橫沙島,他們也沒有再生育過。現在就是要先去掉前夫名字的公證,就需要拿到兒子繼母手中的死亡證明。”
正當沈阿婆奔波于公證手續之際
去年5月
一家名為中呈的房地產中介
主動聯系了她并表示
房產證上有戶主已故的情況下
也是可以完成交易的
“他們膽子小
可以辦的,我們有辦法”
該中介還表示,沈阿婆的房子價錢還可以賣的高點,“他們告訴我現在房價已經跌掉幾十萬了,要我快點賣掉,再不賣還要低。
就這樣
沈阿婆聽信了這家中介的說法
去年6月1日
在雙方未見面的情況下
沈阿婆的兒子唐先生
與意向人盧先生
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上的過戶時間為2023年8月31日前。而在一份傭金確認單上記者看到,居間費用為5.84萬元,約定于6月7日前付清。
繼承公證辦理不順
房子遲遲無法過戶
在沈阿婆家
記者看到了當時簽訂的
這份房屋買賣合同
甲方一欄寫著
沈阿婆已故前夫
和兒子唐先生的名字
下家盧先生也在合同上簽了字
根據約定,盧先生在6月7日前支付意向金50萬元。不過記者觀察發現,這份合同存在諸多不規范,不僅多處留白、重要內容劃寫隨意,且從頭到尾都沒有加蓋騎縫章。
“我說死人的名字簽上去有用嗎?”沈阿婆表示自己也質疑過這份合同的真實有效性,“繼承公證還沒有拿到手,但是他們再三說,阿姨你們簽你們簽,中介說我們有魄力做這個事情,沒關系!”
去年8月
由于繼承公證手續辦理不順
沈阿婆輾轉與盧先生取得了聯系
并告知公證辦理進展
當時盧先生表示愿意再等一段時間
直到去年年底
盧先生主動聯系了沈阿婆
由于公證辦理不順遲遲無法過戶
希望終止交易
退還已支付的50萬定金
電話中
盧先生也向記者倒起了苦水
不過,沈阿婆向記者坦言
去年下半年
她已用這筆50萬元定金
購買了理財產品
與盧先生的交易終止后
僅能向對方退回40萬元
而考慮到房屋買賣未完成,沈阿婆對盧先生說,目前湊10萬元有點困難,希望盧先生和她一起去中介解除合同,并退回5.84萬元中介費,自己再湊一部分歸還盧先生。
“但是下家不肯去,而且一說到退還中介費,中介就翻臉了,兇得不得了,他們說不可能的, 不會退你錢的!我現在合同解約解不掉,下家不去,中介不管。”
中介認為他們已經完成了居間工作,不可能退還費用,至于其他糾紛,則讓沈阿婆與盧先生自行協調。
房子又莫名其妙被出租了?
除了5.84萬元中介費
這樁沒有結果的房屋買賣中
還有一件事令沈阿婆無比糾結
↓↓↓
去年沈阿婆拿到50萬元訂金后
根據合同約定
就把鑰匙交給了下家盧先生
到現在也沒有取回
去年11月初
老鄰居打來電話告訴她
這套還沒完成交易手續的房子
已經在被人出租了
而這,沈阿婆完全不知情
針對這一情況
記者致電盧先生
他承認聽取了中介的建議后
先將這套房產出租獲益
盧先生回應記者,目前房屋鑰匙還在自己手上,“阿姨收了我的押金,10萬元一直退回不了,我也得想辦法減少下損失吧,而且中介那邊也知道,他們有責任,是他們和我說把房子出租出去減少一些損失,我覺得這個也能理解啊。”
目前,沈阿婆希望解除這份合同,退還5.84萬元的中介費,房屋鑰匙盡早歸還到自己書中。
為了推動問題解決
記者來到位于成山路上的
中呈中介了解情況
相關負責人表示不便見面
對記者的提問三緘其口
掛斷記者的電話后沒多久
沈阿婆接到了這位負責人的來電
對方表示
僅能退還部分居間費
如果不能接受
建議沈阿婆起訴維權
5.84萬的居間費應該退還嗎?
能退一部分,是退多少?
依據又是什么呢?
盧先生即便
已支付了定金、拿到鑰匙
但從法律上來說
未經產權人同意
擅自出租其房產是不合法的
資息也應歸房屋權利人所有
雙方簽訂的
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5.84萬的居間費
應該退還給沈阿婆嗎?
不過,法律界人士也提醒
如果沈阿婆的兒子唐先生
作為一個完全民事主體
簽署了這份房屋買賣合同
即便合同有瑕疵甚至無法履行
仍可能需要支付大部分居間費
楊鄒華表示,在房屋買賣過程當中,由于對于居間服務的要求比較低,只要簽署了買賣合同,就視同完成了居間服務合同中所要求的,促成了雙方合同的生效。
“很多判例即使房屋沒有最終過戶,但是它所支持的居間費用最終還是比較高的,實際在案例中曾遇到過,簽署僅3天買賣合同,上下家最后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況下,6萬元的居間費用,法院酌情調整的時候依然要求對方付了3萬元。”
記者向業內人士了解到
由居間費引發的糾紛
在行業內層出不窮
由于消費者維權困難、周期漫長
時常有中介"打擦邊球"
對此,法律界人士也指出
從目前法院判例角度來說
哪怕合同再粗糙
只要名字規定了是房屋買賣合同
把幾個要素加進去之后
哪怕房屋最終沒有過戶
居間方依然有權收
取相關的居間費用
導致房屋居間市場亂象頻出
因此業內人士建議,對于房屋居間合同這種比較特殊的買賣合同,應當以房屋最終過戶來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這樣才有可能從根源上遏制亂象。
目前,記者已將情況反映給了浦東新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和上海市房地產經紀協會,相關部門表示,將介入調查,小坊也將持續關注。
記者:李仕婧
攝像:李連達、朱勇
編輯:大羽(見習)、朱佳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