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與土地證不一致(房產證與土地證不一致咋辦呢)
作者/岳廣琛
【案情簡介】
2018年7月30日,因某公園及周邊棚戶區改造項目,某區政府作出《關于某公園及周邊棚戶區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決定對該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
上述公告于2018年7月30日在被征收房屋區域進行了張貼并在某區政府網站進行了公示。為實施項目建設,某區政府確定甲區征管局為房屋征收部門,乙街道辦為征收實施單位。乙街道辦經調查,制作了《征收面積公示表》并將該表進行了公示。
登記于周某名下的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該房屋所有權證號為0xx9號,證載面積為77.85平方米。土地使用證號為宣國用(2007)第2xx7號,載明用地面積為60.8平方米。
2018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0日,乙街道辦經公開征求被征收人意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選定A公司、B公司、C公司三家公司為涉案地塊改造項目房屋的征收價格評估機構,并將推選結果予以公示。
2018年8月14日,甲區征管局委托A公司對項目范圍內的房屋進行評估。2018年8月28日,A公司、B公司、C公司制作《征收補償評估結果公示的通知》,就本次征遷評估相關問題進行了說明,其中第十一項維權程序告知載明:“如果屆時對估價結果仍有異議,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10日內,可向我公司書面申請復核估價……”,該通知在被征收范圍內及甲區政府網站進行了公示,該三家評估公司亦在被征收范圍內舉辦答疑會向被征遷人進行了說明和解釋。
2018年9月28日,A公司對周某房屋作出《房地產估價報告》,按照其房產載明用地面積為60.8平方米進行了評估,評估單價為7,850元/平方米,房屋總價值為477,280元。2018年10月24日,乙街道辦將《房地產估價報告》送達周某,周某未對該《房地產估價報告》申請復核。《房地產估價報告》的評估時點為2018年7月30日。某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分別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4月27日與周某就房屋征遷補償問題進行協商,但雙方未能達成協議。
2020年6月17日,某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于次日送達周某,該征收補償決定亦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了公示。周某不服征收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結果】
一、撤銷被告某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二、責令被告某區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判決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律師解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在與被征收人未達成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應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明確補償的范圍、方式、內容等事項。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從實體上、程序上均應遵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做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結果合理,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本案中,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依據土地使用證,認定被征收房屋面積與征收人房屋所有權證載明面積明顯不符,前者小于后者,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以此為據確定的各項補償內容也屬不當。將該《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予以撤銷并責令重作,體現了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和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保護。
需要指出的是,某區政府重新作出補償決定時,應當在前期調查的基礎上,對周某房屋的總面積、可予合法補償的面積、其他面積作出全面客觀的認定。同時要考慮到,作出補償決定的時間與征收公告發布時間相隔較長情況下,原評估報告的可適用性問題,以確保補償結果公平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