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不還-房產抵押不還錢

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有些人在借錢后都不自覺,如果數額小的話,就會說這點錢好意思要,當然這點錢他也舍不得還,如果數額大的話,就會說周轉不過來再等等,一等就沒完沒了。市民朱女士借了朋友30萬元,都好些年了也沒還,幸好當時借錢是抵押了房產,她就搬進了房子住,然而前不久朋友起訴了她,法院卻判決抵押合同無效,我們一起來看看怎么回事?
事情要從2011年說起,當時一位做房地產中介的朋友吳女士向她借錢買房,由于彼此熟悉,朱女士就沒拒絕。后來,朋友又陸續跟她借錢,到2014年初,借款總額達30萬,為了消除朱女士的疑慮,她還把一套房子拿來做抵押,這套房子的產權是其女兒和小叔子共有的,分別占58%和42%份額。在簽抵押合同時,兩位產權人都一起到市房屋權屬登記中心辦理了抵押手續,此時其女兒還未滿16歲。
不久后,吳女士突然表示自己離婚了,可能無力償還30萬債務,她把房產鑰匙給了朱女士,讓她先搬進去并和自己的前夫協商債務問題。之后她就失去了聯系,朱女士拿著抵押合同去和朋友前夫商量還錢方案,對方也沒說要還錢。無奈之下,朱女士只能把房子裝修完住了進去,本來想著房子在30萬就跑不了,然而更糟的結果來了,朋友女兒把她告上了法院。
2018年10月,朱女士突然被朋友吳女士已經成年的女兒告上法庭,其女兒的訴求是當年簽訂合同時未滿16歲,屬于限制民事責任人,抵押合同理應無效,朱女士該去找其母親要債,朱女士本來以為抵押是經過房管局蓋章的很穩,理應會判她勝訴才才對。19年11月,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書上顯示,由于訂立地產抵押合同時吳女士不滿16周歲,雖然母親吳某在場,但吳某并非房屋共有人,而且這種行為不符合其女兒的根本利益,所以判處抵押合同無效。這就意味著女子30萬的借款,只能找朋友吳女士要,還貼上了裝修的錢。
據女子介紹:當時借出的30萬是她們一家人的全部積蓄了,現在房子也沒了,借款的朋友也聯系不上了,給她們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原以為辦理了抵押手續,借款就有了保障,沒想到到頭來,依然面臨雞飛打蛋的結局。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經過權屬登記機關審批的抵押合同怎么就無效了呢?
專業人士介紹,權屬登記機關只負責形式審查,相關材料通過了審查手續就可以進行登記,如果法院認定抵押合同無效,是可以被撤銷的。他認為,法院作出這一判決,主要是基于對未成人權益的保護。
據了解,如今,父母出于各種考慮將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況日益增多,未成年人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房產的也不少,一些父母遇到家庭變故或生產經營需要時,常會變賣、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而由此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專家介紹,對“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的房產是否有效”,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出現不同的判決。這是因為這類案件涉及保護未成年人財產利益和債權人合法權益兩個方面,因此法院判決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而對于朱女士的具體案例,律師建議,由于當初辦理抵押合同時,房屋另一名共同所有人也簽了字,朱女士可以向他主張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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