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被沒收-房產沒收貸款怎么處理
轉自:魯法行談
? 裁判要點
行政機關作出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行政相對人所建房屋的行為屬于非法占有土地,并決定沒收其所建房屋。在案涉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效力未被否定的情況下,相對人就涉案土地及房屋已不享有合法權利,其與涉案土地及房屋的后續處置行為一般也就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但是,涉案房屋內物品屬于相對人的合法財產,行政機關的后續處置行為不能侵害其合法權益,擴大損失的發生。
? 裁判文書
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19-09-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388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翠蘭,女,1951年7月15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玉震(李翠蘭次子),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玉鋒(李翠蘭長子),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玉震,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玉鋒,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周口市沈丘縣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縣和諧路16號。
法定代表人:劉國慶,該縣人民政府縣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丁福浩,該市人民政府市長。
一審第三人:河南省周口市沈丘縣老城鎮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縣老城鎮。
法定代表人:賈鯤鵬,該鎮人民政府鎮長。
再審申請人李翠蘭、李玉震、李玉鋒(以下簡稱李翠蘭等3人)因與被申請人河南省周口市沈丘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沈丘縣政府)土地行政登記及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周口市政府)行政復議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行終367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李翠蘭等3人申請再審稱:1.沈丘縣國土資源局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沈國土資監字〔2014〕第4-021號《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未告知相關事宜,行政處罰決定未有效送達,程序違法。2.沈丘縣國土資源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前已再審申請人建筑設施,行政行為明顯違法。3.李翠蘭等3人對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權,沈丘縣政府為沈丘縣老城鎮人民政府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行政行為(以下簡稱被訴頒證行為)侵犯了李翠蘭等3人的權利,李翠蘭等3人與被訴頒證行為有利害關系。故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再審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李翠蘭等3人與被訴頒證行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根據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2014年8月28日,沈丘縣國土資源局作出案涉《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李翠蘭等3人在涉案土地上建房系非法占用國有土地行為,并決定沒收所建房屋。2015年5月15日,沈丘縣政府就案涉土地為沈丘縣老城鎮人民政府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在案涉《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效力未被否定的情況下,李翠蘭等3人就涉案土地已不享有合法權利,其與被訴頒證行為也就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周口市政府經過審查作出周政(行復決)〔2015〕3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被訴頒證行為,并無不當。一審法院以李翠蘭等3人提起行政訴訟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并無不當。李翠蘭等3人申請再審所稱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以及拆除建筑設施行為違法的問題,均不屬于本案的審查范圍。
綜上,李翠蘭等3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李翠蘭、李玉震、李玉鋒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聶振華
審 判 員 袁曉磊
審 判 員 仝 蕾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張雪明
書 記 員 王昱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