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代持公證_房產代持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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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代持公證_房產代持公證書

對于代持,相信大家已經不再陌生,就是將原本是我們自己的財產登記在別人的名下,諸如車輛、股權、房產等等。小編提醒您,在我們選擇找親人或者朋友代持的時候,必須要明確其中的風險,否則引發的則是親人間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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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況

沈女士的父親有一套一居室的承租房,這是沈女士成長的地方,九幾年的時候趕上房改房政策,父親和母親用雙方的工齡將該房產買私。

2010年,沈女士即將結婚需要購置房產,此時,奶奶提出一個建議。由于爺爺多年前便已經去世,奶奶一直獨自生活在一套兩居室內,她希望沈女士的父親能將自己名下的這套兩居室出資購買下來,并且搬到這套兩居室內與自己共同居住,這樣便可以將一居室留給沈女士。

沈女士的父親考慮到家中本來也要購房,再加上如果購買了母親的房產,不僅可以解決居住問題,還能方便照顧老母親,沈女士的父親便毫不猶豫的答應了母親的提議。隨后,沈女士的父親掏錢將自己母親名下的兩居室購買,并將一家人居住多年的一居室留給女兒作婚房。

誰知就在購買奶奶的房產兩年后,奶奶覺得自己的身體越來越不好,認為自己的名下該有一套房產才能安心。沈女士的父親為了滿足母親的心愿,便將沈女士居住的一居室過戶到母親的名下,并和母親說好,房子以贈與的形式過戶給母親,但是日后房子一定要屬于沈女士家。

2022年初,沈女士的奶奶去世。沒想到隨著老人的離世,這套一居室竟引發一場風波。原來,沈女士的父親還有兩個同母異父的兄弟,老人的大兒子一直在外地生活,多年來沈女士一家難得和他們見面。可就在料理完奶奶的喪事后,沈女士的大伯竟稱自己手上有一份母親留下的遺囑,遺囑中表示,要將這套一居室的房產留給大伯一家。

沈女士和父親怎么也想不明白,當初說好的只是過戶,房子并不真的歸奶奶所有,如今怎么就變成了遺產呢?這套一居室大伯能憑借遺囑直接將房產過戶嗎?如今沈女士的父親,身體也不是很好,他們下一步該怎么做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律師支招

“幫傳承”律師表示,本案涉及到贈與、夫妻共有財產、遺囑等問題,比較復雜。

根據國家對于房產的相關規定,以登記為主,也就是說房屋是以物權登記來確認其歸屬。沈女士家的一居室雖然過戶到了奶奶的名下,但是是以贈與的形式過戶的,并沒有產生支付。據沈女士描述,房屋過戶后一直由沈女士居住使用,并且是自己家人在管理,相關的水電費,暖氣費都是由沈女士一家來支付。從客觀形式上來說,對沈女士一家比較有利,一定程度上證明奶奶是代持房產。

律師表示,所謂代持,一般是指出于某種原因,將物權登記在出名人的名下,而實際所有權人屬于借名人。贈與則是贈與人愿意將自己名下的財產無償的給予受贈人,并且受贈人也愿意接受贈與的行為。所以代持和贈與之間的區別還是非常大的,代持是保留所有權,贈與是所有權已經給予對方。

就沈女士的大伯拿出來的遺囑,律師表示,《民法典》規定,遺囑主要有六種形式,分別是口頭遺囑、自書遺囑、打印遺囑、公證遺囑、視頻和錄音遺囑。對于這六種遺囑均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才能成為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如果大伯手中持有的是一份奶奶的自書遺囑,需要證明老人是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訂立的,整個遺囑內容不允許有涂改,如果有涂改需要在上面簽字按手印確認,并且標注上明確的時間以及奶奶本人的親筆簽名,最好還要有奶奶的手印。這才是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

律師認為,沈女士家的這套一居室當初是用父親和母親的工齡購買的,是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婚姻篇的明確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通常屬于夫妻共同共有狀態,不是按份共有。那么共同共有的財產,從物權法來說是不能私自處分的,因此父親在沒有經過母親同意的情況下便將房產全部贈與給奶奶,該行為可能無效。建議沈女士的母親提起訴訟,將沈女士的父親和大伯作為被告,確認沈女士的父親和奶奶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同時主張將房產恢復登記到沈女士父親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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