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過戶生效—房屋以過戶登記為生效要件
文/圖 羊城派記者 鄧偉東 實習生 趙曉玲
個案回放
判決前三個月轉名,房屋產權就能保全?
2018年12月,徐先生駕駛一輛貨車沿省道由南向北行駛時,由于車速過快,與由西向東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小鄒相撞致其重傷。認定,徐先生應承擔全部責任。
為了逃避賠償責任,徐先生和太太商量合意轉移財產,并在今年3月把登記在徐先生名下的房產辦理析產手續,把它變更為徐太太單獨所有。
6月,法院判決徐先生要向傷者小鄒賠償60多萬元并查封了上述房屋。當小鄒拿著判決書申請執行時,徐太太以析產時不知道丈夫犯案為由拒絕執行,甚至還申辯自己不存為逃避債務,與丈夫合意轉移財產,而且“個人單獨所有房產對債權人享有對抗效力”。
受害人小鄒因得不到相應賠償,于是繼續尋求法律專業人士予以幫助。
律師說法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過戶若無第三方知情人,性質不變
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的陳瑞蓮律師認為,侵權行為發生在侵權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法院依申請執行生效判決查封的案涉房屋屬于侵權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屬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約定將案涉房產歸夫妻一方單獨所有,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該約定不能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對于不知情的第三人而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僅房屋從夫妻一方名下過戶到另一方名下的事實,并不能改變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
由于徐先生夫妻一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第三人知悉其二人關于財產歸屬的約定。因此,法院依據第三人執行生效判決的申請,認為夫妻一方債務查封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并無不當。
最后,在律師的幫助下,小鄒依法得到了自己相應的賠償。
來源 | 羊城派
責編 | 梁棟賢
審簽 | 鄭宗敏
實習生 | 詹雅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