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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多年后,子女因遺留房產發生爭議,房子怎么分?作為法定繼承人,是否仍享有繼承權?是否因超過20年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該案做出二審判決。
劉某才與陸某煥婚后育有子女劉甲、劉乙、劉丙三人。陸某煥與劉某才生前通過拆除舊房產權置換并補繳差價的方式獲得一套房屋。劉某才、陸某煥分別于1978年、1991年去世,該房屋由劉乙實際占有和使用。
2019年,劉甲、劉丙作為原告,以劉乙為被告,其他法定繼承人等九人為第三人,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二人對拆遷房產權益享有與繼承比例相等的份額。
本案爭議焦點,一是婚生子女作為法定繼承人,對死亡超過20年的父母遺留拆遷房產權益是否享有繼承權?二是請求確認該份額的權利是否已經超過20年民事保護期限(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越秀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劉甲、劉丙對原廣州市小北路某巷18號之1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權益由劉甲、劉丙、劉乙等各占14/45,其余九人各占1/30,1/120,1/360不等的份額。

劉乙提起上訴,主要理由為劉某才、陸某煥死亡至劉甲、劉丙提起本案訴訟之日已超過二十年,劉甲、劉丙主張的權利已超過民事權利最長保護時效,劉甲、劉丙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廣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者說:訴訟時效不適用于因物權產生的請求權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庭羅毅表示,訴訟時效,又稱為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于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即喪失請求法院保護其效力的權利。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既定法律秩序的穩定,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般認為,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不適用于因物權產生的請求權。
案涉房屋拆遷權益系被繼承人的遺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劉甲、劉丙均未表示放棄繼承,案涉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已經處于各被繼承人共同共有狀態。劉甲、劉丙的權利在性質上屬于繼承人基于繼承不動產而產生的物權請求權。本案系被繼承人訴請對遺產享有繼承權,主張分割遺產的糾紛,應參照共有財產分割,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對于此類分割不動產權益糾紛(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屬不動產權益)多因訴訟時效問題產生爭議,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25條中再次重申強調:“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未分割,各繼承人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依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遺產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當事人訴請享有繼承權、主張分割遺產的糾紛案件,應參照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 魏麗娜, 通訊員 羅毅 王涵
頭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 莫偉濃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 趙小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