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所有人和共有人—房產證上所有人和共有人的區別
我家有個老房子,奶奶是房產的所有人,爺爺在建老房子以前就已過世,房產證只有奶奶一個人的名字,奶奶膝下現有4子3女(其中一子一女已經過繼給別人,但近二三十年已經恢復了走動,日常也給奶奶一些錢),我爸爸是最小的兒子,一直和奶奶生活在老房子里,負責照顧奶奶還有日常吃喝的開銷,其他子女均另有房產不跟奶奶一起生活但是每個月會給奶奶一些生活費也會抽空來看望她。大概是13年左右,家里的老房子實在是破敗不堪(磚木結構),我爸萌生了另買房居住的想法,但是新買房子希望奶奶就改為由各個兄弟輪流贍養,一家子兄弟姊妹商量后最后決定由我們家補償一些錢,然后他們放棄老房子的繼承權,我家再另外出錢在老房子原址建新房,奶奶仍舊跟我們一起生活。方案敲定后我爸給了錢,然后帶著奶奶去公證處做了一次遺囑公證,又掏空家底建了新房子。由于奶奶還健在(現年95歲),新房子雖然是我家出錢但仍然寫的是奶奶的名字,然而我今年看到這個公證書的時候發現公證書上寫的是老房子的信息(這是當然的,本來就是建新房以前公證的,只是我今年才知道細節),我不知道這個在將來繼承的時候會不會造成爭議,跟我爸商量這件事的時候他很排斥,覺得我的想法是多余的,并不贊成重立遺囑,于是為了說服他,我經過多方咨詢和翻看一些法律條款之后幾乎可以確定,原來的房子因拆除而導致物權消滅,新房子因合法建造而設立物權,兩所房子是不一樣的。也就是說遺囑的法律效力恐怕已經沒有了。我把這件事告訴了我爸爸媽媽,并且給了他們兩個方案:
第一個方案,直接走贈與,現在就把房產轉移到我父母親甚至是我和我弟的名下,這樣就一勞永逸,也不怕突然間要拆遷之類的產生新的爭議,但是估計要交一筆稅,數額應該不小,我個人認為代價太大
第二個方案,立新的遺囑,把我們一家四口都列為繼承人,避免我爸先于我奶奶去世而導致遺囑實效,我媽我弟和我因為不是奶奶的法定繼承人,所以我們那部分屬于遺贈,我們可以在實際繼承時放棄或者在奶奶去世后的60日內不表示接受遺贈,即可由我父親獨立繼承,這樣仍然不需要繳納高昂的費用,另外我還提到了要再加一條如果房子發生拆遷,拆遷款項也由我們繼承,否則拆遷時房產物權再次改變,遺囑再度實效,我父親的兄弟姊妹完全可以主張歸還補償,最多再扣除我爸的建房費用,然后分割拆遷款項,而我爸的建房費用能拿的出證據的部分已經非常有限(那時候都是現金交易的多,我爸也沒有做明細賬。)
我爸起初還是同意重立遺囑的,后來越聽越不耐煩,越聽越生氣,幾乎勃然大怒,他還是滿不在乎,覺得沒人會跟他爭,怒斥我多事,還說如果他真的比奶奶去世得早,我和我弟可以代位繼承,讓我不要做這些無謂的事,我的努力就像一個笑話。(實際上只有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可以代位繼承,遺囑繼承的情況下是無法代位繼承的,遺囑有效的前提是發生繼承時遺囑繼承人必須在世,但他不相信我)
這個過程里我強調了很多次,如果不相信我,他們可以自己咨詢律師或者公證處、房管局,但我爸的態度仍然如此刺痛我。這么多年了,他們始終相信外人多過相信我,哪怕我讀了全國知名大學,認識無數各行各業的專業人士,哪怕我曾經幫助他們解決過那么多問題,哪怕我一直全心全意對他們好,努力保護這個家,甚至早早寫好了遺囑要給他們留下足夠養老的錢,他們還是習慣性更信任別人,可能我才是外人吧。子不知父,父不知子,可悲可嘆。
最后,我只能表示尊重他們的想法,尊重他們的命運。打完電話,我立刻控制不能自已,泣不成聲,哭得肝腸寸斷,還吐了好幾次。為自己覺得不值得,第無數次希望自己沒有生在這個家,至少要我沒心沒肺一點。
以后可能考慮努力出國,經營自己的生活,不再浪費精力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