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夫妻加名-房產夫妻加名字需要多久
加名問題是婚后夫妻乃至準備結婚的男女十分關注的問題。按照一方的要求加名,加名的法律效果如何,是否加名就意味著離婚時需要將一半房產分割為對方?

案例介紹
2016年11月,劉某以全款購買位于浦東新區的一套價值250萬的房屋,并登記于自己名下。后劉某與黃某經朋友介紹相識相戀,于2018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2020年4月,劉某申請夫妻加名,將婚前購買的房屋產權人變更為與劉某、黃某所有。現雙方為生活瑣事等發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失和。黃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劉某離婚并分割財產。黃某主張案涉房屋系與劉某的共同產權,要求按取得房屋評估價值的50%分割。本案黃某的訴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1. 婚前全款購房,并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離婚時,房產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認為“婚后加名”的行為意味著購買方對配偶一方的財產贈與。購買方系以實際行為將自己單獨享有的房產份額變更為與配偶共有。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若婚后房產證登記在雙方名下,該類房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離婚時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 該類型房產加名之后,一方能否撤銷贈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據此,一般在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約定將其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若贈與房產已經辦理變更登記則不能撤銷贈與,但也有特殊情形。
(2021)吉24民終676號案例中,婚后朱某多次要求趙某將其婚前購買的房屋加上自己的名字,趙某說:“你答應我,養老送終就加”,朱某答應原告“為原告養老送終”后,趙某遂在涉案房產證上加朱某的名字。2013年趙某身患重疾,朱某未能夠履行扶養義務對趙某予以日常生活照料,直至2020年4月22日朱某提起離婚訴訟,二人一直分居,后經判決離婚,足以說明朱某以其行為表示不再履行對趙某的扶養義務。根據《民法典》第663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故趙某在涉案房屋變更登記在雙方當事人名下之后,請求撤銷雙方附條件贈與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3. 該類型房產加名之后,離婚析產時,是否可以平均分割?
若為按份共有,按照約定比例分割;若為共同共有,原則上平均分割,但實務中,法院一般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做出判決,比如會全面考慮購買該房產的資金來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夫妻對家庭所做貢獻的大小等因素,避免出現顯失公平情形。
(1)按份共有
如上文案例介紹中,婚后房產加名時,若劉某、黃某同時登記了各自的份額,比如劉某70%、黃某30%,同時雙方沒有另外的財產協議對房子歸屬問題進行約定,一般來說,二人應當按照登記的份額分割房子。二人可以賣掉房子按比例分錢,也可以一方持有房子,向另一方按比例支付補償款。
(2)共同共有
同樣,案例介紹中,如婚后房產加名時,劉某、黃某沒有登記各自份額,共有方式登記為共同共有,意味著夫妻之間基于婚姻關系對房子不分份額的享有所有權。此時法院對于婚后加名房產的分割問題,會綜合房產證考慮結婚時間長短、購房資金來源、雙方對房產的貢獻、各方對房子的實際需要等因素來判定,而非簡單絕對的一人一半。此類案件各地法院法官基本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定,可參考以下判決:
(2020)遼1011民初110號案例:2017年高某在第一次離婚后出資購買房產,2018年與裴某復婚并將該房屋的權利人變更為高某、裴某共同共有,后兩人再次離婚,裴某主張分得房屋一半的價款;法院認為:“婚前買房,婚后加名是屬于共同財產。雙方婚后對房屋產權登記加名的行為視為高某一方自愿對裴某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經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因此該套房屋為雙方共同共有,應依法進行分割。裴某主張分得房屋一半的價款70,000元,依據高某提供的全款收據,房屋的成交價值為135,000元,高某主張房屋的所有權,因此該套房屋歸被告高某所有,由高某給付裴某房屋折價款的一半67,500元。
(2018)滬01民終8008號案例:原審法院從對房屋來源的貢獻度出發,按照三七開原則來認定薛某與何某3的權利份額比。
(2019)滬0120民初12095號案例:朱某與宋某于2012年7月16日登記結婚。宋某于2012年10月25日將其婚前房產核準登記為與朱某共同共有。2019年朱某要求離婚并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法院認為,涉案房屋系宋某婚前房產,朱某為婚后加名,結合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對房屋貢獻大小等因素,該房屋產權及固定裝修應歸原告所有。房屋價值(包括固定裝修)為人民幣80萬元,宋某給付朱某房屋及固定裝修折價款20萬元。
因此,婚內房產夫妻加名,法院會綜合考慮加名行為的法律效力、共有的形式和資金來源等因素,依法公平裁量,維護婚姻雙方的財產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