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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十年前順義花博館外的拆遷項目中,拆遷員安某利用職務之便“火速”幫助他人租地建房,非法獲得四五百萬元拆遷款,安某從中收取上百萬“好處費”也因此觸犯刑法。新京報記者今日(3月28日)獲悉,順義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安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該案于近日終審維持原判。
案發(fā)前,安某是北京世紀朝開拆遷服務有限公司(簡稱拆遷公司)的拆遷員。根據(jù)順義法院認定的事實,2009年1月,北京市順義區(qū)第七屆中國花卉博覽會主展館南門“邊角地”以及主展館西路“邊角地”環(huán)境整治項目(簡稱邊角地項目)開始啟動。同年4月,拆遷公司與北京市順義區(qū)市政管理委員會簽訂《委托拆遷合同》,負責該項目的拆遷工作。
合同簽訂前,拆遷公司已經(jīng)介入工作,安某負責邊角地項目中一家水泥制品廠等企業(yè)的拆遷工作,包括對拆遷人情況進行調查、核定,如實填寫拆遷入戶調查表等表格,編制拆遷補償方案、預分方案及相關工作方案,與被拆遷人協(xié)商并簽訂合法有效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書》等。
邊角地項目正式公開前,安某便將拆遷消息告訴了水泥廠土地租賃者桂某,并出資人民幣約40萬和桂某共同在水泥制品廠院內建設彩鋼板房。后安某利用其負責水泥制品廠拆遷工作的職務便利,明知北京首佳房地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為桂某出具的《北京市房屋價格評估結果通知單》有虛假成分的情況下仍予以認可,并根據(jù)該通知單為桂某和順義區(qū)后沙峪地區(qū)火神營村村民委員會書寫了拆遷補償款分割協(xié)議,確定了桂某獲得拆遷補償款的金額后桂某給安某148萬元,安某將上述錢款用于購買股票。2017年8月,安某到案,截至案發(fā)其股票賬戶只有90多萬元。
事實上,桂某先得到拆遷消息并“火速”租賃了該水泥廠的土地并蓋房子。桂某證言稱,2009年春節(jié)前,他和火神營村村書記張某洽談租賃了水泥制品廠土地,租金每年10萬,租期一年,后注冊了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2009年2月,他便開始在該地建兩個庫房,一個月左右建好。同年4月左右,評估公司對該地進行評估后拆遷。桂某因此得到了四五百萬元的拆遷補償款。桂某說,給安某一百多萬是因為該地是他和安某承包的,資金二人均攤。在這次拆遷中,村書記張某、評估公司的負責人都獲得了相應的“感謝費”。
安某交代,在建房之前他決定投資桂某,是認為自己不投錢而收取安某拆遷款是犯罪,如果投錢就是賺的,“想打政策的擦邊球”,但沒想到這一行為也觸犯刑法。
對于安某的行為,一審法院認為,安某作為拆遷員實際參與了邊角地項目并具體負責桂某房屋的拆遷工作,負有入戶調查、協(xié)商談判、簽訂補償協(xié)議等職責,這些職權與桂某獲取拆遷款息息相關,屬于“利用職務之便”。
法院認為,安某作為拆遷員,其明知評估價格有虛增部分,仍視而不見,違背了《委托拆遷合同》中約定的客觀、公正原則,使桂某獲得了非法受益,安某本人也從中獲益。安某身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予懲處。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新京報記者 劉洋
編輯 李劼 校對 危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