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如何辦理房產證、離婚后辦理房產證需要雙方都到嗎

社區萬先生(化名)近期想在武漢購房,但查詢時發現限購,于是想將手上的房產賣掉,可是遇到困難。原來他在10多年前有段短暫的婚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了一套房產,只是簽訂了購房合同,還沒。離婚時約定房產歸萬先生,萬先生給前妻金錢補償。現在萬先生償還完房貸后,想尋找前妻,得知前妻已經在前年過世。現在該怎么辦呢?
萬先生不知如何辦理,最新的《民法典》又是如何規定的呢?請聽全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的解析。
找到前妻的所有繼承人。爭取共同簽訂公證書,拿到公證書可以辦理房產證。
若不能取得所有繼承人自愿辦理公證,只能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將所有前妻繼承人列為被告,通知訴訟方面若遇到困難,可能會通過公告方式送達。
最后通過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到房產機關辦理過戶手續。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如果前妻過世,沒有再婚無子女,則其父母為繼承人。
離婚協議當中房產歸一方所有,但是未過戶,會出現多種風險。將來、過戶時候遇到困難就是其中一例。還有可能出現因對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而被法院要求強制執行的風險。因為雖然約定房屋歸一方所有,但是只要沒有辦理登記,就不發生物權變動,就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仍能申請強制執行。
所屬律所:湖北全成律師事務所
專業方向:金融證券、婚姻家事
總編:姚啟超
副總編:王志勇
主編/作者:劉浩
編輯:祝瑾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