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交警協勤人員販賣2萬條公民個人信息 電信詐騙源頭在這里!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非法竊取、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持續高發,由此滋生的電信詐騙、網絡盜竊、敲詐勒索等犯罪,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和財產安全,社會危害性不容小覷。
9月2日,記者從沈陽市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近日,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王某某以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批準逮捕。

據了解,今年41歲的王某某是河北省保定市新安縣交警大隊的一名協勤人員,從2015年年底開始,他通過公安機關的辦公系統“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查詢公民車輛信息后,利用昵稱為“春風化雨”和昵稱為“司令”的兩個微信賬號,以每條信息5或10元的價格出售給昵稱為“早九點晚12點上班”等人從中謀利,共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余元。
相關鏈接:
據修改后的刑法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由此可見,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即構成犯罪,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檢察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不要輕易將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注意保護個人信息,如果發現他人獲取自己的個人信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要及時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