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在監獄的待遇_詐騙犯的家人最怕什么

翟衛東,安徽年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專注刑事辯護與復雜民商事糾紛。
一、詐騙罪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法律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據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三、詐騙罪兩高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案發后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第十條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二)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三)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四)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專注刑辯,專注經濟類犯罪
四、安徽省詐騙罪立案、量刑標準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詐騙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
(一)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千元為起點;
(二)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萬元為起點;
(三)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五十萬元為起點。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詐騙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確定基準刑,既、未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其他可以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據該量刑情節提高量刑幅度。
1、第一個量刑幅度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第二個量刑幅度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每增加三萬五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詐騙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上七種情形每增加一種,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多次實施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為、等違法活動而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詐騙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案發前主動將詐騙的贓物歸還被害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詐騙近親屬財物的,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作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需要說明問題
詐騙公私財物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臟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