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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4月4日公開宣判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中央紀委原派駐國家煙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潘家華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潘家華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查扣在案的潘家華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潘家華利用擔任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成員、中央紀委派駐國家煙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兼任國家煙草專賣局全國煙葉生產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行業統一實施財會管理信息系統領導小組副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設備采購和生產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698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家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潘家華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1年5月11日,官方發布了潘家華被查的消息。同年11月13日,官方通報,潘家華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他被指“執紀違紀,幫助煙草行業私營企業主謀取私利”“家風不正,縱容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在煙草系統違規獲取巨額利益”“對紀法毫無敬畏,靠煙吃煙”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