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城管新規:協管員不得具體執法 著裝要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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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管新規:協管員不得具體執法 著裝要有區別

城管執法有哪些注意事項,市民又該如何監督?協管員是否具備行政執法權力?跳壩壩舞應該遵守哪些規則?成都晚報記者從市政府法制辦了解到,近日公開征求意見的《成都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草案)》中,對這些問題均予以明確規定,本次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9月2日。

關于城市管理:

建(構)筑物建成后,不得擅自在外墻面新開門、窗或者改變原有門窗位置和大小,改建和擴建臨街陽臺、窗臺、觀景臺等都是禁止的。

城市臨街的各類門店,不得超出門店外墻經營,不得利用高音喇叭等設備招攬顧客。

市民在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進行健身娛樂活動,使用音響、樂器、擴音設備等器材,按規定應當控制活動時段、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無障礙的步行和自行車慢行設施,按規定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建設,與公共交通站點、住宅區、商業網點和城市綠地系統對接,保障市民出行連續、通達、安全。

關于行政執法:

規定執法力量應當向基層傾斜,提高一線執法人員比例。

在執行職務時,應當著裝規范,遵守行政執法程序,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在不影響正常執法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市民錄音錄像,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對情節較輕或危害后果能夠及時消除的違法行為的處理方法:應當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執法手段,采取行政監管勸勉、執法事項提示、輕微問題告誡、突出問題約談、重大案件回訪等柔性執法方式,促進公正文明執法。

關于協管員

采取招用或勞務派遣等形式配置執法協管人員。

協管員只能配合執法人員宣傳教育、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

協管員著裝、標識應與執法人員相區別。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協管員及其工作,不得妨礙其履行職責。

成都晚報記者 董亮 薛歡

原標題:協管員不得具體執法 著裝要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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