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什么算從犯-開設從犯的量刑標準
原審被告人龐某,女,1967年生。涉嫌開設罪。
原審被告人李某,女,1970年生。因涉嫌開設罪。
案件情況:
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間,被告人龐某和趙某(在逃)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張某聯系境外網站,為該境外網站擔任代理,合伙在龐某家中設立龍虎局,接受參賭人員李某、馬某等數人的投注,利用互聯網傳輸視頻,組織開展網絡活動。期間,龐某和趙某合伙籌集賭資,趙某通過張某境外購買上碼的資金共計人民幣179500元,張某通過境外支付給趙某下碼的資金158900元。被告人李某在趙某、龐某開設的除參與龍虎之外,還協助趙某、龐某對龍虎進行報碼和現場賭資的結算,并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600元。龐某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800元。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龐某、李某以營利為目的,為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為已構成開設罪。被告人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認罪悔罪,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主動退還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
從此可以看出,減輕量刑的依據,一是要認罪認罰;二是要如實供罪;三是退還不當收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
一、被告人龐某犯開設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開設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三、對二被告人退賠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抗訴機關抗訴及出庭檢察員出庭意見是,對龐某適用法律錯誤,因龐某在共同開設犯罪中是主犯,不應當對其判處緩刑。
說白了就是抗訴機關認為,龐某是主犯,該不該對其判處緩刑。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龐某、李某以營利為目的,為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為已構成開設罪。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
龐某在共同開設犯罪過程中行為積極主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屬跨境開設犯罪,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跨境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于具有賭資數額大、共同犯罪的主犯、曾因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悔罪表現不好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適用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緩刑。”故一審適用緩刑不當,抗訴機關及出庭檢察員的意見予以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法院(2020)豫0481刑初162號刑事判決中第一項對原審被告人龐某的定罪、罰金部分及判決中的第二項、第三項;
二、撤銷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法院(2020)豫0481刑初162號刑事判決中對原審被告人龐某的量刑部分;
三、原審被告人龐某犯開設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是不是很精辟,我看了都忍不住拍案叫絕!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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