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吳宗憲與許豐揚(yáng)以此方式共同侵占聯(lián)明公司3250萬元,其中吳宗憲分得1250萬元,許男則分得2000萬元。兩人以虛偽交易套取資金,且將3250萬元挪為私用后,在1998年3月25日取消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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