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侵犯著作權罪司法解釋_侵犯著作權罪修正案
網上培訓平臺題庫是否能夠認定為作品問題
——溫某等侵犯著作權案
編寫人: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黃韋思滴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 謝劍峰
來源:中國法院2023年度案例,微信公號“刑而上學”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桂02刑終205號刑事裁定書
2.案由:侵犯著作權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溫某、唐某、楊某、曾某峰、覃某龍原系某教育科技公司職員,溫某曾任某教育科技公司技術經理,負責軟件的開發工作(2012年11月5日入職,2016 年 5 月 27 日離職);唐某曾任某教育科技公司實體渠道銷售部區域經理,負責銷售業務工作(2011年8月入職,2013年6月離職);曾某峰曾任某教育科技公司實體渠道銷售部經理(2011年6月20日入職,2013年8月7日離職,離職后成立某教育咨詢公司;2015年2月9日再次入職,2016年8月3日離職);覃某龍曾任某教育科技公司市場部市場專員、網站渠道部渠道專員(2015年6月9日入職,2016年7月11日離職);楊某曾任某騰公司工程程序員,負責維護某騰公司開發的" xx 寶典"軟件的維護和升級工作。2016年7月15日,溫某拿到" xx 點"軟件版權后,組織曾某峰、覃某龍成立科技公司溫某為法人代表;楊某同時加入科技公司,負責" xx 點"的開發和維護工作:2016 年 9 月 26 日唐某加入科技公司,負責" xx 點"項目線上線下銷售業務。2016年5月25日,溫某利用中介,以他人名義成立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月9日溫某指令唐某成為科技有限公司法人。2016年11月,科技公司開始運營" XX 點"軟件和其他軟件開發,并以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銷售。用戶下載安裝" Xx 點"軟件并購買相關科目后,可以查閱該科目的所有題目。被告人溫某、唐某、曾某峰、楊某、覃某龍以營利為目的,將某騰公司" xx 寶典"軟件題庫內容私自復制到" xx 點"軟件使用并大量銷售。經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所鑒定:" Xx 點"軟件3744個注冊會員購買了相關科目(包含題干、選項、解析均與" xx 寶典"軟件相同的題目)。2017年8月30日,五被告人被抓獲歸案。
【案件焦點】
關于網上培訓平臺題庫是否能夠認定為作品的定性問題。
【法院裁判要旨】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溫某、唐某、楊某、覃某龍、曾某峰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改編方式使用某騰公司試題集,并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注冊會員達到3744人,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溫某、唐某、楊某、覃某龍、曾某峰侵犯著作權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均積極參與,均是主犯,但是被告人溫某、唐某、楊某屬于作用較大的主犯,被告人覃某龍、曾某峰屬于作用較小的主犯,在量刑上予以適當區分。關于被告人溫某等人及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行為均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某騰公司對" xx 寶典"內部的題目不享有原始著作權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某騰公司對其" xx 寶典"及內部的題庫進行了著作權申請登記,按照法律規定,依法享有著作權,溫某等人之前的供述均證實其從某騰公司復制過題目到科技有限公司的" xx 點"軟件中,而溫某等五人作為原某騰公司的員工,在辭職后相繼加入溫某成立的科技公司,進而由唐某作為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來進行" xx 點"軟件的銷售,實際上科技公司和科技有限公司屬于一套人馬兩套牌子,唐某作為法人代表、曾某峰作為財務負責人、溫某和楊某負責" xx 點"軟件的開發和維護、覃某龍作為銷售人員,前期分工明確,對于溫某、楊某竊取" xx 寶典"題目復制到" xx 點"軟件中來的事情,被告人之間有過溝通,而且根據被告人之前在某騰公司的任職情況,均屬于應當知道" xx 點"中題目存在剽竊" xx 寶典"題目的情形,主觀上均屬于明知,客觀上經過鑒定機構鑒定,注冊會員達3744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三條第四項"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注冊會員達到一千人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故溫某等人的行為屬于侵犯著作權罪其他嚴重情節情形,故五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對上述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對公訴機關的其他指控構罪量刑標準,由于缺乏客觀性,魚峰法院不予采納。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本案業經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溫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二、被告人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三、被告人楊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四、被告人曾某峰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五、被告人覃某龍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六、起獲并扣押在柳州市公安局魚峰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的作案工具:" xx 點"包裝盒(未組裝)1320張," xx 點"學習卡9800張," xx 點"包裝盒(已組裝)194個,醫藥衛生職稱考試54盒,醫學高級職稱考試20盒,醫藥衛生職稱考試280張(未組裝),醫學高級職稱考試160張(未組裝),科技公司宣傳冊201本,宣傳海報400張,醫藥衛生考試專業輔導軟件520本,醫藥衛生職稱考試軟件400張,電腦主機11臺,筆記本電腦4臺,移動硬盤1塊等物品,均依法予以沒收。
上訴人溫某提出,無證據證明某騰公司對試題具有原創性,某騰公司對試題不享有著作權等。
上訴人溫某的辯護人提出:(1)鑒定意見未對案涉送檢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無法得出具有獨創性這一唯一結論;(2)作品登記證書、有關證人證言等不能證明某騰公司對涉案材料享有著作權;(3)本案本質上屬于民事糾紛,溫某的行為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即使溫某構成犯罪,鑒于其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節等,原判量刑過重等。
上訴人唐某提出,原判對著作權歸屬定義錯誤,無證據證明某騰公司對登記作品具有原創性等。
上訴人唐某的辯護人提出:應以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新著作權法對本案某騰公司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進行認定,其不具有獨創性,尤其是其中的多項歷年真題集,更應以"國家機關的行政性文件"視之等。
上訴人曾某峰提出:某騰公司未取得任何單位、出版社授權,屬于擅自使用他人作品," xx 寶典"不具有原創性,不享有著作權等。
上訴人曾某峰的辯護人提出:某騰公司對" xx 寶典"不享有著作權," xx 點考試系統"也有登記證書,不存在侵權等。
上訴人覃某龍上訴提出:某騰公司對" xx 寶典"不享有實質著作權等。
上訴人覃某龍的辯護人提出:某騰公司的《作品登記證書》日期與申請日期倒掛,涉嫌偽造;某騰公司的" xx 寶典"題庫涉嫌侵權,不具有合法的著作權等,認定覃某龍為主犯并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覃某龍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溫某、唐某、曾某峰、覃某龍、原審被告人楊某以營利為目的,將某騰公司" xx 寶典"軟件題庫內容私自復制到" xx 點"軟件使用并以會員制方式大量銷售,有3744個會員購買過包含有題干、選項、解析均相同的題目的科目,情節嚴重,五人的行為均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如下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后語】
本案中,被告人溫某、唐某、楊某、曾某峰、覃某龍原均系某騰公司職員,分別任技術經理、實體渠道銷售部區域經理、市場專員、渠道專員、程序員等職務,之后,五人先后離職。溫某拿到" xx 點"軟件版權后,組織其余四人,共同以營利為目的,將某騰公司" xx 寶典"軟件題庫內容私自復制到" xx 點"軟件使用并大量銷售。經鑒定," xx 點"軟件3744個注冊會員購買了相關科目。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網上培訓平臺題庫是否能夠被依法認定為作品,某騰公司對" xx 寶典"題庫是否享有著作權。綜合本案證據,筆者認為網上培訓平臺題庫依法能夠認定為作品,主要理由如下:
1.202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稱《著作權法》)對本案有關作品的認定并未產生重大影響。經查,《著作權法》此次修正,對作品定義、作品類型作了修改,一改原來純列舉式的表述,以概括式概念描述的方法將作品定義為"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而在作品類型的列舉中,將原"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修正為"視聽作品",同時摒棄原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這一兜底規定,將之修正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如此修正,并沒有對作品類型進行封閉,而是對判斷是否構成作品持開放性的態度,使得作品的類型更加周延,為司法實踐騰出了可適用的空間。換句話說,只要符合作品的定義,都能夠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對于改編作品、匯編作品及其對應的改編權、匯編權等,《著作權法》并未作出修正。因此,《著作權法》的修正,對本案認定并未產生重大影響。即便如辯護人所稱本案中涉及的多項歷年真題集應以"國家機關的行政性文件"視之,也并不當然否定對上述內容匯編后享有著作權。如同常用的法律工具書,里面的內容除"編寫說明"外,均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最高司法機關等發布的法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解釋性意見等,但是,沒有人會否認這些工具書的編者對書籍享有著作權。
2.作品登記證書等并非判斷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權的實質要件。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的規定,著作權的享有和作品是否發表、是否進行作品登記等并無關系。是否取得、何時取得作品登記證書等在判定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時沒有實質意義,只是作為判斷著作權的輔助性材料。同樣道理,亦不能僅憑某個或某幾個證人的證言判斷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權。至于有辯護人提到本案中某騰公司的作品登記證書日期與申請日期倒掛、涉嫌偽造的意見,經查,某騰公司提交的《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表》上"申請人簽章"處顯示的日期均為"2017年9月27日",該日期均晚于甚至晚于作品登記的日期,如"醫學高級職稱 xx 寶典試題集續"的登記日期為"2016年4月8日",早在"2017年9月27日"的近一年半之前就已經取得了作品登記證書。但,對照《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表》所附的"辦理環節""辦理狀態"流程表以及下方的網址鏈接,就不難發現,"2017年9月27日"并非申請日期,只是系統自動生成的查詢日期。因此,某騰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不存在日期倒掛、偽造等情形。
3.某騰公司合法享有" xx 寶典"題庫的著作權。某騰公司自2008年以來,先后擁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作品登記證書等100余項,上述權利證書均系某騰公司在大量投入的前提下依法擁有。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第十三條、第二條的規定,某騰公司研發" xx 寶典"試題庫實際上主要是一種改編、匯編、整理工作,并無證據證明其有違法侵權等情形而否定其著作權,故其依法享有著作權,且自創作完成相應題庫時即依法享有相應試題集的著作權。
4.溫某等實施了侵犯" xX 寶典"著作權的行為
溫某等在某騰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歸屬、保密合同及競業禁止協議》等,溫某、唐某等5名被告人的供述,證人劉某洋等的證言等相互印證證明,溫某等人明知某騰公司" xx 寶典"題庫的知識產權屬性及商業秘密屬性;辭職前后共謀成立科技公司,抄襲某騰公司題庫,為規避某騰公司而成立科技公司,并實際實施了私自下載某騰公司" xx 寶典"題庫復制到" xx 點"軟件題庫內使用并銷售牟利。柳州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版權局先后對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作出了系"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性質認定。故溫某等實施侵犯某騰公司著作權行為證據確鑿、事實清楚。
本案是涉網上培訓平臺題庫著作權刑事案,案件最大的特點是"新",屬于知識產權領域新類型刑事案件,在本案宣判之前,全國并無判例。但是,網培訓平臺題庫由來已久,涉嫌盜版侵權題庫現象并不少見。從《著作權法》的規定來看,有關網上培訓平臺題庫依法可以歸入改編作品或者匯編作品,在符合作品要件的前提下,其創作者依法享有改編權或者匯編權。本案的審理是對查辦網上培訓機構在著作權領域侵權盜版行為的一次有益司法實踐,案件從司法上依法落實了網上培訓平臺題庫屬于作品的基本理念,在滿足獨創性等要件的前提下,依法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行為人侵犯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網上培訓平臺題庫,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涉網上培訓平臺題庫侵犯著作權案屬于知識產權領域的新類型案件,在同類案件辦理中,應當尤為注意有關軟件本身同一性的認定、匯編作品獨創性的認定、犯罪數額的計算、犯罪情節的認定、被侵權單位損失的認定等專業性問題及時調查取證,必要時應當組成專家辦案團隊,會商研討有關專業性問題,就同一性認定、犯罪數額、情節的認定以及損失的認定等進行司法鑒定。對于依法認定構成侵權的,要堅決依法打擊。
來源:中國法院2023年度案例,微信公號“刑而上學”、悄悄法律人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