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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致人死亡被告未滿14不擔刑責 具體案件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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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致人死亡被告未滿14不擔刑責 具體案件是怎么回事?

8月2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最高檢獲悉,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刑事申訴公開聽證為主題印發第三十九批指導性案例,旨在發揮公開聽證在刑事申訴案件辦理過程中釋法說理、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助力檢察履職的作用,指導、規范和引領檢察機關辦案實踐,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第三十九批指導性案例包括4件案例。記者注意到,有一起因司法機關依法改變原處理決定,但未對當事人釋法說理,造成申訴人對司法機關不滿,出現不信任、不配合等抵觸情形。此案經最高檢組織召開公開聽證,申訴人表示服從檢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承諾息訴罷訪。

搶劫致人死亡

被告未滿14周歲,司法機關改變原處理決定

公布案例顯示,申訴人吳某某、楊某某,系吳某堅搶劫案被害人吳某輝的近親屬。

2008年1月28日12時許,原審被告人吳某堅攜帶匕首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平南縣大將客運中心乘坐被害人吳某輝的二輪摩托車,謊稱去平南縣官成鎮橫嶺村。當摩托車行駛至平金公路轉入橫嶺村的村級道路時,吳某堅用匕首連續捅刺吳某輝數刀。隨后,吳某堅搜吳某輝的身體,搶走吳某輝的諾基亞牌手機1部、現金2元,并搶走吳某輝的二輪摩托車,逃離現場。

經法醫鑒定,吳某輝系頸動脈離斷大出血死亡。2008年10月17日,貴港市人民檢察院以吳某堅涉嫌搶劫罪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9年8月20日,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吳某堅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吳某堅以其犯罪時不滿14周歲為由提出上訴。

2010年7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同年12月28日,貴港市人民檢察院以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同年12月31日,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2012年1月19日,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由吳某某、楊某某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賠償被告人吳某某、楊某某經濟損失141075元。吳某某、楊某某不服,提出上訴。2012年5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吳某某、楊某某仍不服,以原審被告人吳某堅案發時已年滿14周歲,構成搶劫罪為由,提出申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成立,審查結案。申訴人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最高檢組成辦案組兩赴案發地

當面聽取申訴人意見

經初步審查,本案是否為未成年人作案,存在罪與非罪的重大爭議。案件辦理過程中未向申訴人充分釋法說理,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長期“掛案”,原審被告人未賠禮道歉、未充分履行民事賠償義務,申訴人生活非常困難,未能及時獲得司法救助,導致申訴人長年信訪申訴,不接受司法機關作出的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組成由大檢察官為主辦檢察官的辦案組,認真審查申訴材料,調閱了原案全部卷宗,核實相關證據,聽取原案承辦人意見,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即原審被告人吳某堅作案時是否年滿14周歲進行重點調查核實。鑒于本案疑難復雜,辦案組決定召開聽證會,公開審查此案。

聽證會前,辦案組檢察官兩赴案發地,當面聽取申訴人意見,實地了解申訴人家庭情況,耐心引導申訴人依法理性維權。在聽證會前一天,申訴人突然提出不參加聽證會,辦案組及時協調當地檢察機關和政府部門共同對申訴人開展心理疏導,確保聽證會如期召開。針對原審被告人吳某堅案發后未被教育懲戒,未認錯悔過等情形,辦案組要求當地檢察機關找到已經成家立業的吳某堅,對其進行嚴肅批評教育,吳某堅表示認錯悔過,將盡自己所能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聽證圍繞爭議焦點逐一釋法說理

申訴人承諾息訴罷訪

據介紹,2021年6月18日,吳某某、楊某某刑事申訴案公開聽證會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人民檢察院檢察聽證室舉行。聽證會圍繞爭議焦點逐一釋法說理。

聽證會上,辦案組檢察官就吳某堅作案時是否年滿14周歲,存在兩組證據的情況向申訴人充分予以展示。

一組認定吳某堅出生于1993年6月24日(農歷端午節),作案時已年滿14周歲的證據,有吳某堅的供述、嫌疑人信息登記表、在校學生名冊、學籍卡、相關證人證言和公安部骨齡鑒定意見等。吳某堅供述系聽其母親講出生于農歷1993年5月5日,但該供述與其母親的證言相矛盾;嫌疑人信息登記表所載吳某堅出生時間,為犯罪嫌疑人自述時間;在校學生名冊、學籍卡所記載吳某堅的出生時間亦為其本人自行填報;一些證人證言表示,不知道吳某堅的具體出生日期;公安部骨齡鑒定意見證實吳某堅年齡為17±1歲,即使采信該骨齡鑒定意見認定吳某堅作案時16周歲,也與其他證據證實吳某堅作案時不滿15周歲有較大差距。

另一組證實吳某堅出生于1994年6月13日(農歷端午節),作案時未滿14周歲的證據,有證人柯某某(接生吳某堅的人)、王某、吳某成等人證言以及《未落實常住人口登記表》、水文資料等。其中,柯某某證言證實吳某堅是其唯一接生的孩子,因此印象深刻。之所以記得吳某堅出生于1994年,是因為當年是其嫁到江口鎮以來洪水最大的一年,家里的房子都被洪水沖塌了。貴港市防汛辦《貴港市潯江、郁江歷次洪水記錄》證實,1994年7月該市貴港站經歷建國后第一大洪水,該書證與柯某某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證人王某證言證實,其與吳某堅之母同年懷孕,且在吳某堅出生三四個月后其子于1994年10月出生;證人吳某成證言證實,之所以記得其子與吳某堅同歲(1994年出生)是因為“我們同祠堂,得男丁的要在清明節的時候抓閹雞拜祖,所以記得很清楚”;《未落實常住人口登記表》證實,2007年12月人口普查時吳某堅登記出生日期為1994年。

五名聽證員在充分聽取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經認真評議,形成聽證意見,一致認為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原審被告人吳某堅作案時已滿14周歲,骨齡鑒定意見也未能準確確定案發時吳某堅的真實年齡,而吳某堅在作案時的真實年齡是其應否承擔刑事責任的關鍵,因此不能簡單依骨齡鑒定意見認定,而應結合全案證據綜合認定。故認定原審被告人吳某堅作案時已滿14周歲的證據不足,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處理決定并無不當。鑒于被害人吳某輝死亡后,其妻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訴人吳某某、楊某某以及被害人吳某輝的兒子吳某林祖孫三人目前僅靠每月870元左右的低保和養老金維持生活,無其他經濟收入,加上申訴人吳某某、楊某某體弱多病,吳某林目前就讀初中,尚未成年,祖孫三人的生活極為困難,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建議檢察機關給予其國家司法救助。

辦案組在全面審查案件的基礎上,參考聽證意見,在聽證會上向申訴人說明,由于原審被告人吳某堅未在醫院出生,沒有出生證明,出生時其父母未向戶籍管理部門申報戶口,吳某堅的出生年齡無法通過出生證明、戶籍證明等材料證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對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推定吳某堅犯罪時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故原辦案機關綜合全案證據所做處理決定,于法有據,并無不當,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辦案組還當場播放了當地檢察機關錄制的吳某堅認錯悔過和主動表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視頻。申訴人表示服從檢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承諾息訴罷訪。

2021年8月9日,貴港市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撤銷案件的檢察建議書。8月10日,平南縣公安局決定撤銷此案。當地檢察機關還依職權啟動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執行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督促原審被告人吳某堅支付賠償款。后吳某堅將3萬元賠償款匯至人民法院執行賬戶,并承諾今后每月履行3300元剩余賠償款。為解決申訴人實際困難,廣西壯族自治區三級檢察院聯合給予申訴人國家司法救助金,會同當地黨委政法委、教委、婦聯等部門,給予吳某林相應的民政救助,并開展心理輔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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