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劉麗麗表示呼吸困難,她和家人都懷疑是由于頭孢過敏產生了不良反應。當天的病程記錄中,醫生判斷劉麗麗為I型呼吸衰竭,感染重。11點55分,劉麗麗轉入RICU(呼吸重癥監護病房)治療。當天的呼吸科記錄顯示,患者有多臟器功能損傷傾向。8月4日,患者出現肝損傷,且咳痰帶血。會診診斷急性心肌損傷可能性大。

8月5日,劉麗麗病情明顯惡化。醫生建議轉診至上級醫院繼續治療,家屬表示同意。出院診斷顯示,當時劉麗麗有多發性肌炎,雙肺肺炎,I型呼吸衰竭,低蛋白血癥,急性心肌損傷可能性大,肝損傷,腎功能不全,消化道出血,凝血功能異常,中度貧血,電解質紊亂,脂肪肝,雙側胸腔積液。可見,出院時,劉麗麗的病情十分嚴重。

▍家屬稱部分病程記錄與事實不符,質疑院方“造假” 法院判決顯示病歷書寫存在不規范

張女士告訴記者,在她看來,院方的門診手冊、病程記錄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且有他人未經同意,“代替”她寫下家屬意見,并以她的名義簽字。

張女士表示,與門診手冊記錄的不同,劉麗麗入院時,主要的不適是腿痛,沒有看到女兒有“水腫”的情況。她說,入院當晚,醫生也沒有向家屬提及“病情危重,生存期短”等事宜。

而對于病程記錄中所述的“7月30日,家屬拒絕采血”,張女士表示絕無此事。她說,女兒、自己和家人當時并沒有拒絕采血,醫患溝通記錄單中的“拒絕采血,拒絕肺C7”及下方的簽字,都是他人“偽造”的。而2020年8月2日醫患溝通記錄單中,患者或家屬意見一欄“繼續使用原抗生素”,也非自己所寫,且患者或家屬簽字一欄為空白,無法代表家屬意見。

一份長春鐵路運輸法院的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劉麗麗的門診手冊中未填寫過敏史信息,與患者電子門診病歷中記載的過敏史信息不符,違反了《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規定。

根據判決書內容,長春市朝陽區衛健局在2021年對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的常規監管中,發現病歷書寫方面存在違規行為,并對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判決書還顯示,劉麗麗2016年在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的住院病歷中,明確記載有過敏史或不良藥物反應史,過敏原為頭孢類抗生素及麗科偉,臨床表現為皮疹。而醫院在接受衛局調查時表示,劉麗麗入院后,曾查閱了患者2016年在該院住院治療時提供的報告。

記者數次致電當事醫生,對方均不予回應。

院方表示,患者曾于2020年7月30日接受拉氧頭孢試敏,結果為陰性,8月2日的頭孢吡肟試敏也為陰性。院方認為,劉麗麗使用頭孢吡肟后出現呼吸困難并非頭孢過敏類反應,而是原發疾病病情發展所致。

▍出院13小時后于“救護車”上逝世 中途曾停車加氧

張女士告訴記者,醫生提出轉院建議后,他們決定帶劉麗麗轉往北京某醫院治療。地圖顯示,從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到北京某醫院,有980多公里,大約需要11至12小時車程。聊天記錄顯示,最初,劉麗麗的弟弟表示希望帶姐姐乘飛機去北京,但醫生說不能乘坐飛機,只能乘坐救護車轉院,否則不允許劉麗麗離開醫院。

于是,家人在院外聯系了一輛“救護車”。但很快,有自稱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救護車工作人員的人進入病房,告訴他們,外面找的車都是“黑車”,勸他們搭乘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自己的救護車”。家屬們認為有道理,便同意了。

張女士表示,當時,那輛車外觀看上去就是救護車,寫有“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字樣,車頭有“急救”二字,便相信了那是醫院的救護車。“救護車”工作人員告訴張女士,從吉林到北京,需一次性支付車費1萬元,支付方式為微信支付。轉賬記錄顯示,2020年8月5日10點24分,張女士給微信名為“丑女無敵”的人轉賬1萬元。

“救護車”大約于10點40分出發。張女士記得,一路上,女兒看起來很痛苦,說自己身上發熱刺痛,肚子不舒服,呼吸困難。晚上11點半左右,隨車醫生表示,劉麗麗已經離世。此時汽車仍未抵達北京某醫院。

張女士記得,啟程時,“救護車”上有1個大瓶氧氣和2個小瓶氧氣。使用小瓶氧氣時,女兒表現出無法呼吸的痛苦模樣,醫生隨后又讓她使用大瓶的氧氣。“救護車”分別于當天下午1點多和3點多下高速“加氧”。據此,張女士懷疑“救護車”上沒有備足氧氣。而仁康公司事后解釋稱,當時,車上備有2個12壓的大瓶氧氣,2個小瓶5壓的氧氣。他們在四平市更換了1瓶12壓的氧氣,在沈陽高速下橋口更換了2瓶12壓的氧氣。直到劉麗麗去世,氧氣還有大半瓶。對方稱,更換氧氣瓶,是因為患者對氧氣需求量非常高,且路途遙遠,以備不時之需。

▍衛健局:運輸車輛無執醫資質

張女士說,女兒去世后,車上的工作人員告訴她,他們無法為劉麗麗開具死亡證明。此外,若要把劉麗麗運回長春的殯儀館,需另支付3000元。支付記錄顯示,當晚11點53分,劉麗麗的丈夫孫某向微信名為“十三億分之一”的人(司機)轉賬3000元。

為了火化女兒的遺體,家屬請長春市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出具死亡證明(推斷)書。該死亡證明(推斷)書中,劉麗麗是在從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轉運至北京某體院途中去世,死亡原因為“多發性心肌炎”。

“當時只想著要盡快火化遺體,沒有想到可能還需要保存遺體做尸檢。”張女士說。

張女士發現,運輸女兒的車輛,其實是吉林仁康急救站名下的車輛。2021年3月,她懷疑運輸女兒的車輛不是正規救護車,便向長春市朝陽區衛生健康局投訴。

長春市朝陽區衛生健康局的行政處罰公示顯示,2021年9月26日,該衛生健康局作出處罰決定,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因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3萬余元,罰款13萬余元。也就是說,劉麗麗去世的2020年8月,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尚未取得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

↑衛健局對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作出處罰

↑衛健局對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作出處罰

一份《吉林大學第一醫院院后病人轉運服務合作協議》顯示,2019年,吉林大學第一醫院(即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與長春東業投資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下文簡稱長春東業公司)簽訂協議,約定雙方對院后病人轉運服務進行運營合作。

如果在吉林大學第一醫院住院的病人及家屬有院后病人轉運的需求,可直接向長春東業公司提出。長春東業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為病人及家屬提供轉運服務,自負盈虧。院方允許長春東業公司在院內開展院后病人轉運服務,并對轉運服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協議第五條約定,長春東業公司方有權向病人或家屬收取轉運服務費用,且未經院方允許,長春東業公司人員不得到封閉管理的病房內部接送病患。長春東業公司應保證配備不少于8輛病人轉運車輛,以滿足住院病人轉運需求。

協議第七條約定,“本合同自乙(長春東業公司)方將其8輛運營車輛的營運許可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生效。”

天眼查顯示,長春東業公司的法人代表為周某某。該公司的投資企業為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周某某。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顯示,該公司2019年5月成立,經營范圍包括救護車租賃、特種車輛銷售、救援服務等。

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在《關于患者劉麗麗轉運事件的情況說明》中稱,該公司主要開展出院患者轉運服務,不含急救醫療范疇。轉運途中,雖然對患者進行監護吸氧,但“不具備急救措施”。

這意味著,該公司提供的車輛,雖然外觀與救護車相似,且寫有“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字樣,但并非院方所屬車輛,也并非“救護車”,而是“院后轉運車”。但同時,院方也對轉運公司的行為具有監管責任。雖然出院時,患者病情危重,但“不具備急救措施”的車輛依然承擔了轉運患者的工作。

記者致電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對方表示拒絕答復任何問題。

“我希望提醒其他患者,對不具備相關資質的‘救護車’提高警惕,注意甄別,及時保留證據,以免更多的悲劇發生。”張女士對記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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