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顯示,原告世紀超星公司訴稱,作者祁志祥、盧曉中將其擁有著作權的全部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專有許可的方式授予原告,原告對涉案文章享有專有使用權。被告學術期刊公司未經許可,擅自提供上述涉案文章的付費在線閱讀、下載服務,侵害原告權利,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1萬元到4.25萬元不等的賠償金。被告辯稱,原告未就案涉作品取得作者明確和充分授權,部分授權書真實性無法核實;部分案涉作品符合作者意愿和利益,不屬于侵權使用;學術期刊公司收錄作品在先,原告獲授權在后;作者已將案涉文章發表在相關期刊,學術期刊公司是對期刊匯編作品的使用。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不具備主張授權條款無效的主體資格,被告將涉案文章收錄并提供下載服務,不屬于期刊與期刊之間的轉載或摘編行為,被告行為構成侵權。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知名度及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方式等因素,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數千至上萬元不等的經濟損失及維權支出費用。天眼查顯示,學習通共獲賠19.6萬余元。